发布者:王永波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16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被告多年前认识。2022年3月期间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转账及交付现金共计18万元给被告。2022年3月1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是:今欠蒋某某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无利息,欠款2022年6月16日必须还清。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主张借款本金18万元从2022年6月17日至2023年2月18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为4524.25元。
案件分析:
本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转账凭证等予以证实,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承诺2022年6月16日还清借款,但逾期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自2022年6月17日起按照法定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被告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蒋某某借款18本金万元及2022年6月17日至2023年2月18日的利息4524.25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1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