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永波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4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2年 6 月 20 日,原告与个体工商户蓬莱市登州红美星家居商场某某某某整体家具店,签订了《烟台某某整装家居工程施工合同》,后某某某某家具店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注销,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装修款 133122 元,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工并交付房屋,且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房义务。被告已完成装修工程量金额 35601.68 元,现被告无法按照合同向原告交付房屋,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未完工部分装修款 97520.32元。
案件分析:
本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原告与某某某某家具店签订的《烟台某某整装家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装修款的义务,某某某某家具店收到装修款后应按约定完成施工。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催促某某某某家具店的负责人姜某履行合同义务,但直至原告起诉时,某某某某家具店仍未完成全部施工项目,某某某某家具店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与某某某某家具店订立合同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0 日,某某某某家具店登记注销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30 日,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经营者应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被告姜某应对某某某某家具店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因某某某某家具店一直未完成全部装修工程,也在其注销登记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未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双方解除合同之日应为被告接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即 2023 年 9 月 5 日。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装修款 69289.26 元,因某某某某家具店未完成全部施工,故未完成部分的装修款应予退还原告。法院根据山东某某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案涉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造价为 63832.74 元。原告共向被告支付装修款133122 元,扣除已完成的工程造价,被告应返还原告的装修费用为 69289.26 元。
原告支付的鉴定费用 10000 元,系因某某某某家具店违约产生的费用,故应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一、原告马某某与蓬莱市登州红美星家居商场某某某某整体家具店签订的《烟台某某整装家居工程施工合同》于2023年9月5日解除;
二、限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某某装修款 69289.26 元;
三、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