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期间,被告人A交叉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游戏软件平台上通过设立俱乐部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德州扑克线上赌博活动。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担任财务人员,负责联系赌客、上下分及赌资结算等工作。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人A的涉案行为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涉及三个不同的犯罪团伙:
第一阶段(2024年11月-12月):被告人A受同案犯鲁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加入由鲁某某、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的“平安保险俱乐部”。在此期间,被告人A仅担任财务人员,负责联系赌客、上下分及赌资结算,未持有股份,仅获取固定工资。该期间涉案赌资约140余万元,被告人A未实际获利。
第二阶段(2025年1月-3月):被告人A受同案犯孙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加入由孙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蒋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的“电商科技交流群”俱乐部。被告人A同样担任财务人员,负责开房、结算,该期间涉案赌资约500余万元。
第三阶段(2025年3月-4月):被告人A与同案犯鲁某某、杭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组建“大吉大利”俱乐部。在此阶段,被告人A参与了股份分红,持有部分股份并获取工资。
2025年4月23日,被告人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面对三个团伙、三段跨度时间长且角色不同的犯罪事实,辩护难度极大。
二、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浙江省的司法实践,“情节严重”的标准通常包括: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国家工作人员开设赌场等特殊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A涉及的三起犯罪事实赌资累计高达数百万元,且被告人A在第三起事实中持有股份,全案依法均属于“情节严重”范畴,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律师介入及应对措施
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A家属委托后,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辩护团队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如何在被告人A涉案金额巨大、且在第三起事实中确系主犯的情况下,通过精细化辩护,将第一、二起事实中的法律地位与第三起进行有效切割,从而争取降档量刑。
辩护团队制定了“分段定性、主从切割”的精准辩护策略:
精准拆分涉案事实
辩护人通过详细阅卷,对比被告人A在三个不同阶段的角色、分工及获利模式,向法庭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书》。核心观点在于:被告人A在第一、二起事实中,仅是受雇从事财务结算工作,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组织、招揽赌客,也未参与核心利润分配(抽头款分成),其行为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而在第三起事实中,被告人A参与了股份分红,起到了组织、管理作用,系主犯。
深挖“从犯”法定情节,争取降档量刑
针对第一、二起事实,辩护人重点论证了被告人A的“工具性”和“从属性”。被告人A仅是按照老板指令进行机械性转账、结算,其对赌场的建立、运营、人员管理均无决策权。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提出,对于认定为从犯的部分犯罪事实,应当依法在“五年以下”量刑幅度内进行评价,而非一律适用“五年以上”的重刑。
强化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
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A,进行释法说理,促使其深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A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同时,辩护人积极协调被告人A家属,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仍尽力筹措资金,配合退缴违法所得。这一系列举措体现了被告人A良好的悔罪态度,为法庭最终采纳辩护意见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判决结果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A在第一、二起事实中系从犯的辩护观点。
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判决解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开设赌场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高。辩护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扎实的辩护工作,成功实现了“分段辩护”的目标。虽然被告人A在第三起事实中被认定为主犯且涉案总金额高达数百万元,但法院最终认可了被告人A在第一、二起事实中的从犯地位,并在量刑时予以了充分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