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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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能刑辩成功案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为三被告争取到较轻量刑

发布者: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6月10日|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A、被告人B、被告人C三人均为安徽省潜山市源潭镇同乡,文化程度均为初中,在杭州工作。2024年5月,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三人经事先商议,在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决定铤而走险,充当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洗钱”马仔。由被告人A与上游诈骗团伙联络,被告人B与被告人C负责具体执行。他们按照指令,联络多名“供卡人”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赃款,并陪同这些供卡人在杭州萧山、滨江等地的银行ATM机及柜面进行取现操作,随后将现金再次转移给上线。

经查证,短短数日内,三人伙同他人参与转移的资金流水高达12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将三人抓获归案。面对确凿的证据,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追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A、B、C参与转移的资金高达12万余元,已远超“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十万元),且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赃款,属于当前司法打击的重点领域。

三、律师介入及应对措施

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接受三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后,指派三位律师分别担任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团队迅速制定了统一协调、区别辩护的策略:

统一基调:确立“从犯”地位,争取减轻处罚
辩护人通过详细比对四名同案犯(含另案处理人员)的供述及资金流向,有力地论证了三被告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末端执行环节。他们并未参与犯罪的预谋、组织,也未掌握核心洗钱渠道,仅是受雇参与,起辅助和次要作用。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书》,主张认定三被告人为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策略直接将三被告人的量刑基准从“三年以上”拉回到了“三年以下”。

均主张缓刑
强调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主张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过被告人B不仅有吸毒、盗窃、寻衅滋事等多重前科,还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

积极退赃,化解社会矛盾
辩护人协助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C主动退出违法所得3500元,加上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赃款46100元,最大限度地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法庭最终采纳辩护意见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判决结果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充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

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B: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适用缓刑

被告人C: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判决解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断卡”行动相关案件。辩护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扎实的辩护工作,成功帮助两名被告人(A和C)争取到了缓刑,实现了“自由与惩罚”的分离。虽然被告人B因多重前科能获得缓刑,但辩护人亦为其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实刑判决。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辩护律师在复杂刑事案件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价值。

五、办案感悟(打油诗):

皖山深处是吾乡,
少年离家谋生苦。
抱团取暖如手足,
利字当头心自盲。
十万赃款染黑手,
一朝法网落天罗。

更叹毒品如蛇蝎,
千千万万沾不得。
劝君常怀敬畏意,
人身难得最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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