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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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能刑辩成功案例|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KTV陪侍,为被告人争取到仅十个月刑期

发布者: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6月10日|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A,出生于1998年,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在某地务工。2024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期间,同案犯王某某(另案处理)带领团队承包经营当地一家KTV。为提高营业收益,王某某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在KTV内从事有偿陪侍活动。被告人A在明知王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营利性陪侍的情况下,仍根据其安排参与其中。被告人A的具体行为包括:负责接送未成年陪侍人员上下班,协助管理团队日常事务,帮助收发小费、介绍费及管理费,并从中介绍一名未成年人安某某加入该团伙。在此期间,被告人A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2024年7月13日,被告人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A的行为涉及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该行为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符合上述法条中“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扩大解释范围。鉴于本案涉及多名未成年被害人,性质严重。但根据司法实践,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的从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律师介入及应对措施

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A家属的委托后,立即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团队面临的挑战在于:本案社会敏感度高,涉及多名未成年人,且被告人有人身自由受限的现实风险。辩护团队迅速制定了精准的辩护策略:

精准定性,确立“从犯”地位
辩护人通过详细阅卷,对比被告人A与主犯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资金流向及具体分工,有力地论证了被告人A并未参与犯罪计划的策划、决策,也未掌握核心管理权或主要获利。其行为仅系受雇参与,起辅助和次要作用。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书》,主张认定被告人A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强化“认罪认罚”与“坦白”情节
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A,进行释法说理,促使其深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A于2024年11月7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辩护人据此向检察机关提出,被告人A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缓刑。

积极退赃,消除违法后果
为体现被告人A的悔罪态度,辩护人积极协调其家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全额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这一举措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案件的社会负面影响,也为法庭最终采纳辩护意见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判决结果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A的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观点:认定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出违法所得。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A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虽然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未被采纳,但辩护团队成功将法定刑期从三年以下降至十个月,实现了量刑上的大幅从宽,最大程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辩护工作的专业价值。

五、办案感悟(打油诗)

叹君逐末入歧途,
蝇利微薄险万金。
六千罚金三倍利,

十月牢狱惊客梦,

空负自由身。


劝君常怀敬畏意,
红线莫碰有护体。
正道沧桑虽不易,
身安气正自长春,
不枉平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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