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A,出生于2006年12月,案发时刚满十七周岁,系一起恶性聚众斗殴案的组织者之一。彼时,被告人A因其感情纠纷与另一名未成年人被告人B产生矛盾。双方在互联网社交平台上言语不合,迅速升级为线下约架。
2024年10月9日当天,被告人A先后纠集了刘某某、叶某某、何某某等六名社会闲散人员及在校学生,意图“以武力解决问题”。双方先是于当日下午在某小区北门发生第一轮斗殴,后因被告人B不服气,当晚双方再次集结于“鹰嘴潭”停车场进行第二轮械斗。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A作为组织者,与对方互殴。其纠集的人员中,有人持铁棍、有人持扳手,场面一度失控,最终造成双方人员轻微伤,社会影响恶劣。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锁定了包括被告人A在内的多名涉案人员。
二、律师介入及应对措施
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了被告人A家属的委托后,担任其辩护人。辩护团队面临的局面极为严峻:被告人A系聚众斗殴的组织者(主犯),且系持械聚众斗殴,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上。同时,其曾于2024年7月因盗窃罪被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若本次辩护不当,极可能被认定为“屡教不改”而从重处罚。
辩护团队迅速制定了“攻守兼备”的辩护策略:
严守法律底线,确立“减轻处罚”核心目标
辩护人深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虽然被告人A系主犯,但其毕竟未满十八周岁,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辩护人决定将“减轻处罚”作为核心辩护观点,即在法定刑以下(三年以下)进行量刑辩护。
挖掘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
被告人A到案后,在律师的多次会见和释法说理下,最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向检察机关重点强调了其认罪态度的转变过程及最终的悔罪诚意。
被告人A系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一时冲动触犯法律。其本质尚存良知,且已深刻悔罪,若给予过重的刑事处罚不符合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三、判决结果
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被告人A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A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四、反思
据社会各方面研究成果表明:“问题少年”的背后,往往站着“问题家长”。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更是家庭的必修课。父母的陪伴缺失、沟通断层以及简单粗暴的管教方式,往往是将孩子推向犯罪深渊的推手。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呼吁广大家长:请多给孩子一点高质量的陪伴,多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不要让家庭的冷漠,酿成孩子的悲剧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