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本案申请人(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我全程参与了这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代理工作。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两被申请人是否构成混同用工”“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两大关键问题,最终通过精准梳理用工事实、扎实举证解除行为,成功帮助申请人获得仲裁委支持,拿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确认两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清晰论证混同用工的法定情形、有力证明违法解除的事实要件,以及精准核算工资标准与赔偿金额。
一、案件背景:岗位未变却涉两家单位,辞退无书面通知引纠纷
申请人于20XX年X月入职第一被申请人(某家居设计商行),担任门店销售顾问,工作地址与岗位长期稳定。20XX年X月,申请人突然被要求与第二被申请人(某具象家居设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XX年7月,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未发生任何变化。更关键的是,签订新合同后,申请人的社会保险仍由第一被申请人持续缴纳,且两被申请人在日常管理中存在共用《员工规章制度》、业务单据交叉盖章等情形。
20XX年X月31日,第二被申请人的财务兼人事肖秋燕通过微信与申请人沟通,次日明确以“业绩不达标淘汰”为由,告知申请人“不用来上班”,但始终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申请人多次索要辞退证明无果后,委托我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两项核心诉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178元;2.两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与代理策略:突破两大核心障碍,夯实胜诉基础
仲裁审理中,两被申请人共同抗辩,核心观点集中在“不构成混同用工,仅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业绩淘汰’不属于违法解除,申请人系自动离职”。针对这两大抗辩点,我制定了针对性代理策略,逐一破解:
(一)论证混同用工:从“用工三要素”锁定连带责任
两被申请人主张“各自为独立主体,用工无关联”,对此我从“社保缴纳、制度管理、业务衔接”三个维度,提交证据链证明混同用工事实:
社保缴纳的连续性与交叉性:申请人202X年X月至202X年X月、202X年X月至20XX年X月的社保均由第一被申请人缴纳,而20XX年X月申请人已与第二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主体与劳动合同主体不一致,且跨越两家单位,证明第一被申请人仍在履行部分用工义务;
管理制度的共用性:两被申请人共同提交的《员工规章制度》上,同时加盖了两家单位的公章,且申请人日常考勤、业绩考核均依据该制度执行,说明两家单位对申请人的管理权限存在重叠;
业务单据的关联性:20XX年X月(申请人已与第二被申请人签约后)的《收款收据》,仍加盖第一被申请人公章,且涉及的业务内容与申请人的销售岗位直接相关,证明两家单位在业务操作中存在混同,申请人的劳动成果同时服务于两家单位。
结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混同用工需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仲裁委最终采纳我方观点,认定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存在混同用工,需共同承担用工责任。
(二)认定违法解除:从“人事权限+解除表述”锁定违法性
两被申请人抗辩称“肖秋燕仅为财务兼人事,无权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业绩淘汰’是申请人自行离职,非单位辞退”,对此我从“主体权限”与“行为性质”两方面展开反驳:
明确肖秋燕的代表权限:肖秋燕的身份是第二被申请人的“财务兼人事”,而劳动关系的解除属于人事管理核心事项。根据司法实践,“人事岗位人员就劳动关系存续问题与劳动者沟通,应推定其具有单位授权”,除非单位能证明劳动者明知其权限受限。本案中,两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肖秋燕无权处理解除事宜,故其沟通行为应视为第二被申请人的职务行为;
拆解“业绩淘汰”的法律性质:肖秋燕明确告知申请人“明天不用来上班”,且理由为“业绩不达标淘汰”。从法律角度看,“淘汰”本质是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而非申请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需以“劳动者主动提出”为前提,而本案中申请人多次询问“是否需要书面辞退书”“确定不用来上班”,均体现其被动接受解除的态度,无任何主动离职的意思表示。同时,两被申请人未提交“业绩不达标”的考核标准、考核记录,也未履行“调岗、培训”等法定前置程序,直接以“业绩淘汰”解除劳动关系,完全符合“违法解除”的构成要件。
仲裁委最终认定,第二被申请人以“业绩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程序,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三)精准核算赔偿:以“工资条为依据”确保金额合法
赔偿金的计算核心在于“月平均工资”与“工作年限”。为确保金额准确,我重点做了两项工作:
梳理完整工资记录:收集申请人20XX年1月至20XX年X月的全部工资条,按“应发工资”(基础工资+绩效工资)逐项核算,最终得出月平均工资为5557.5元(计算方式:12个月应发工资总和÷12);
确定工作年限的连续性:申请人20XX年X月入职第一被申请人,20XX年X月与第二被申请人签约,但工作岗位、地点未变,且两被申请人存在混同用工——根据“混同用工下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规则,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应从20XX年X月计算至20XX年1月,共计3年5个月,按法律规定应按3.5个月工资计算赔偿金基数。
据此,法定赔偿金金额应为5557.5元×3.5个月×2倍=38902.5元。考虑到申请人主张的36178元未超过法定标准(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仲裁委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金额。
三、诉求实现:核心权益全支持,连带责任获确认
经仲裁审理,申请人的两项核心诉求均得到完全支持,裁决结果如下:
违法解除赔偿金:第二被申请人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人赔偿金36178元;
连带责任:第一被申请人对上述赔偿金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确保申请人的债权能有效实现(避免单一主体无履行能力导致权益落空)。
四、案件启示:劳动者应对“混同用工+违法解除”的三大维权要点
结合本案代理经验,我认为劳动者在面临“多家单位交叉用工”“无书面通知辞退”时,需重点关注以下三点,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留存“用工痕迹”证据:入职后需妥善保存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条、工作群聊天记录(涉及管理、业务的内容)、业务单据(加盖公章的)等,这些证据是证明“混同用工”“劳动关系存续”的关键;
警惕“劳动合同主体变更”陷阱:若单位要求与新主体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内容、地点未变,需及时要求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保留原单位的用工证据(如社保、工资发放记录),避免后续被“割裂工作年限”;
固定“解除劳动关系”证据:若单位以口头、微信等方式提出辞退,需及时通过文字沟通(如“是否确定辞退?是否有书面通知?”)固定证据,同时拒绝签署“自愿离职申请”,避免被认定为“自动离职”。
作为律师,在代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时,需始终紧扣“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既要通过细节证据链锁定混同用工、违法解除的事实,又要精准核算赔偿金额,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保护,同时推动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维护劳动关系的公平与稳定。
黄晓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