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本案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律师全程参与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的一审与二审代理工作。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上诉人(张某)是否违反《合作协议书》中的排他性条款,最终通过精准拆解合同约定、扎实举证违约事实,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帮助某某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并维护了合同独家权益。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清晰界定排他性条款的履行边界、有力论证违约行为的实质性,以及精准回应对方的上诉抗辩点。
一、案件背景:合作期内出现同类教学,维权历经两审终获支持
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与张某(以下简称“上诉人”)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上诉人为我方当事人提供线上教学服务,核心条款明确约定“合作期限内,上诉人不得与除我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进行同类或类似主题的线上教学,亦不得录制相同或类似主题的教学课程”,即我方当事人享有上诉人相关教学内容的独家合作权益,同时约定了合作费用与违约赔偿责任。
合作期间,我方当事人发现上诉人在其个人自媒体平台发布与双方合作课程内容高度相似的视频,并对外销售相关课程,该行为已涉嫌违反排他性条款。我方当事人多次沟通无果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诉人返还合作费用9.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92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返还合作款9.2万元的诉求,同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将违约金调整为1.84万元。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以“合同已履行完毕”“自身行为不构成违约”“课程内容不相似”为由提起上诉,我方当事人继续委托我代理二审案件,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与代理策略:破解三大上诉抗辩,夯实违约认定基础
二审阶段,上诉人的抗辩集中在“合同履行状态”“排他性条款适用主体”“违约行为认定标准”三个方面,针对这些争议点,我制定了针对性的代理策略,逐一击破对方抗辩:
(一)厘清合同履行边界:驳斥“合同已履行完毕”的错误主张
上诉人称“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后续行为不受排他条款约束”,对此我从合同性质与条款本意两方面展开反驳:
明确服务合同的持续履行属性:涉案合同并非“一次性交付服务即终止”的简单合同,而是包含“教学服务提供+独家权益保障”的复合型合同。我方当事人支付合作费用,不仅是为获取上诉人的教学内容,更核心的是获得合作期内的独家使用权,避免同类竞争对自身平台课程销售造成冲击。因此,合同履行不仅包括教学内容的交付,还包括合作期内对独家权益的持续尊重,上诉人在合作期内的行为仍受合同约束;
结合交易目的论证条款必要性:若按上诉人“履行完毕即无约束”的逻辑,我方当事人的独家权益将形同虚设——上诉人可在交付教学内容后,立即通过其他平台销售同类课程,直接分流我方当事人的客户资源,这与双方签订合同的“独家合作”交易目的完全相悖。二审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服务合同履行需包含对知识产权和独家使用权的持续遵守”,否定了上诉人的抗辩。
(二)界定条款适用主体:纠正“排他性条款不适用于自身”的认知偏差
上诉人提出“某某公司有权进行同类教学,故自身亦有权实施相同行为”,混淆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对此,我从条款文本与合同主体身份两方面进行澄清:
逐字拆解合同条款表述:《合作协议书》中“不得与第三方进行同类教学”的义务主体明确为“上诉人”,而“某某公司有权进行同类教学”的约定,是我方当事人作为平台方的经营权利,该权利与上诉人的排他性义务分属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范畴,二者不存在冲突,更不能成为上诉人免除自身义务的理由;
区分双方主体的核心诉求:我方当事人作为服务采购方与平台运营方,其权利在于“使用上诉人教学内容并对外提供服务”,而上诉人作为服务提供方,其义务在于“保障我方当事人的独家合作权益”,二者身份与权责清晰,上诉人将自身义务与我方当事人权利混为一谈,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明确指出“上诉人混淆了服务提供者与平台的性质,其作为合同相对方负有特定排他性义务”,完全支持我方观点。
(三)论证违约行为实质:无需逐帧比对,从核心要素锁定相似性
针对上诉人“课程内容不相似,需逐帧比对才能认定违约”的抗辩,我提出“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思路,避免陷入复杂的内容比对陷阱:
以课程目录与核心主题为关键依据:我方当事人提交了双方合作课程的目录、上诉人在自媒体平台发布课程的公开目录,以及上诉人直播时提及的课程核心知识点记录。对比可见,二者均围绕“外贸运营”相关主题,核心模块(如领英运营、大客户开发)完全重合,课程目标受众与教学方向高度一致,已构成“主题与核心内容的实质性相似”;
结合行为后果论证违约影响:即使不进行逐帧视频比对,上诉人在第三方平台销售同类课程的行为,已实际分流了我方当事人的潜在客户,破坏了我方当事人基于独家合作所预期的市场竞争优势,该行为本身已违反排他性条款的“禁止竞争”核心目的。二审法院认可该论证逻辑,认为“从课程目录相似性及直播内容足以推断实质性相似,构成违约”,最终认定上诉人违约行为成立。
三、诉求实现:核心权益获全面保障,司法裁判彰显合同正义
经两审审理,我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均得到支持,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合作款返还: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向我方当事人返还合作费用9.2万元,弥补了我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违约金支持:虽我方当事人最初主张92万元违约金,但一审法院结合上诉人违约情节、我方当事人实际损失等因素,将违约金调整为1.84万元,二审法院认可该调整的合理性,予以维持,既体现了对违约行为的惩戒,也符合公平原则;
诉讼费用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08.14元由上诉人全额负担,进一步降低了我方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四、案件启示:服务合同独家权益保护的三大关键要点
结合本案代理经验,我认为企业在签订与履行包含“独家合作”“排他性条款”的服务合同时,需重点关注以下三点,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明确约定排他性条款的核心要素:签订合同时,需清晰界定“同类或类似主题”的范围(如明确课程领域、核心内容模块)、“合作期限”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及“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如是否包含第三方平台发布、销售等行为),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后续争议;
及时固定违约证据:发现对方可能存在违约行为时,需第一时间留存相关证据,如对方在第三方平台的课程信息截图、直播录像(片段)、销售记录等,尤其注意保存“内容相似性”的核心证据(如课程目录、核心知识点),无需过度追求完整内容比对,重点锁定实质性相似要素;
理性主张违约赔偿:主张违约金时,需结合自身实际损失(如合作款支出、客户流失损失、维权成本等)提出合理金额,避免因主张过高导致法院大幅调整,影响维权效率。同时,可在合同中约定“维权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由违约方承担”,进一步降低自身维权成本。
作为律师,在代理此类服务合同纠纷时,需始终紧扣“合同约定”与“事实证据”两大核心,既要精准拆解条款本意,又要扎实举证违约事实,同时针对对方的抗辩点提前制定应对策略,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裁判对合同正义的保障。
黄晓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