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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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全部赔偿权益

作者:黄晓静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0次举报
2025-09-18

 作为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静律师全程参与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从接受委托到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法院支持,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归属”及“律师费的主张能否成立”两大问题上,而精准的证据梳理与清晰的法律适用,是本案取得胜诉的关键。

 一、案件背景:未签合同引发争议,仲裁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

 本案当事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XX年X月入职某建筑设计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担任设计管理相关岗位,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在职期间,被申请人始终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于20XX年X月主动离职后,就“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报销款”“律师费”三项诉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却因不符合立案条件被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此后,申请人委托我所代理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坚持主张前述三项诉求。

 二、争议焦点:厘清未签合同责任,突破对方关键抗辩

 庭审中,被申请人的核心抗辩理由为“申请人自身负责人事管理工作,未签劳动合同的过错在申请人”,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群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申请人存在“拖延签订合同”的行为。对此,我从以下两方面展开反驳,成功突破对方抗辩:

 否定“申请人负责人事管理”的事实主张:被申请人提交的聊天记录中,虽有申请人协助团队组建、招聘的内容,但同时包含“公司需招聘行政财务兼优人员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表述,且被申请人副总经理明确负责申请人劳动合同的草拟与对接。结合申请人岗位为设计管理的核心事实,可证明“人事管理”并非申请人职责,被申请人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指出被申请人“未及时签合同”的法律过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20XX年X月入职,被申请人直至20XX年X月(入职超过3个月)才提出签订“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且要求延长试用期,既超出法定签约期限,又违反试用期约定的法律规定,过错完全在被申请人一方。

 三、诉求实现:二倍工资与律师费均获法院支持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采纳我方主张,认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无证据证明过错在申请人,故支持申请人主张的20XX年1X月9日至20XX年X月29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53793.1元(计算方式:20000元÷21.75×15天+20000元×2个月)。

 律师费主张: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者胜诉的,律师费可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高不超过5000元)。我方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与律师费发票,证明申请人实际支出律师费5000元,法院结合申请人胜诉比例(二倍工资差额占总诉求的98%以上),判决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4985.6元。

 四、案件启示:劳动者维权需注重证据与法律适用

 本案的胜诉,再次印证了劳动纠纷中“证据为王”与“精准适用法律”的重要性。对劳动者而言,入职后应注意留存工资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若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需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对用人单位而言,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签约时限、试用期约定的规定,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精准梳理案件事实,针对对方抗辩点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同时熟练运用地方性法规(如深圳关于律师费的规定),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黄晓静律师,主要专业领域为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争议等,同时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目前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8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1440320********85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