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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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翥律师代理的承揽合同纠纷案成功申请再审!

发布者:王翥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3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申3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806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翥,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792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执业证号××。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201016日作出(2020)川1502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于202132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申请再审称:(一)(2020)1502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以陈某未到庭,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依据刘某单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判决陈某退还刘某保证金15万元,属认定事实不清。1、刘某与陈某签订的《土方运输合同》第二条第9项约定“乙方车辆到场后,甲方支付乙方保证金15万元,保证金于工程结束后甲方未出现违约情况,乙方退还甲方”,即刘某支付保证金的前提是陈某的车辆已经到场且达到合同约定的10-15辆。2、刘某与陈某签订的《土方运输合同》第四条第2项约定“乙方车辆进场后,甲方承诺在二个工作日内由甲方统一安排动工,甲方保障乙方正常运输,甲方造成的停工误工,台班费每车500/天”,然而,陈某组织的十余辆运输车到场后,刘某无法给陈某的运输车安排工作,导致十余辆运输车在工地停留20多天。3、兴文县法院(2019)川1528民初1495号案判决运输小队长退还陈某保证金9万元,宜宾中级法院认为运输小队长的车辆进场21天,此后因故撤离,已经履行了义务,以(2020)15民终524号民事判决,撤销兴文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而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受理的刘某诉陈某承揽合同纠纷案,却作出了与上级法院认定事实相悖的判决,判决陈某退还刘某保证金15万元。4、《土方运输合同》上有陈某、周某二人签名,刘某支付的保证金系陈某、周某分别收取,部分车辆由周某组织,(2020)1502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在未查清陈某、周某关系的情况下,判决陈某一人承担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二)(2020)1502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判决陈某退还刘某保证金15万元,属适用法律错误。1、刘某向陈某支付的保证金属履约保证金,即刘某应保证陈某的十余辆运输车到场第二个工作日开展运输,且要达到合同约定的装载时间15天,但刘某未能保障车辆进场后开展运输,致陈某向每辆运输车支付的1万元保证金无法收回,刘某不仅违约,还给陈某造成巨大损失,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2、刘某将部分保证金支付给了周某,周某系合同相对人,原审遗漏了必要的诉讼参与人。综上,(2020)1502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2020)1502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刘某承担。

陈某提交的证据有:兴文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8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5民终524号民事判决、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0)1502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转帐单。

被申请人刘某提交的意见:(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某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充分证明刘某的诉讼请求成立,于法有据。(二)陈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陈某以另案审判结果作为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另案结果及审理过程不能作为本案再审依据。周某虽在合同上署名,但周某没有收到刘某的保证金,且周某与陈某同属合同乙方,刘某无法了解周某身份,刘某到庭陈述请求陈某返还保证金后不再向周某主张,符合本案情况,不存在事实不清问题。(三)陈某提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却没有指明适用的哪条法律错误,陈某的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再审请求。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因无法联系到陈某采用公告方式向陈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陈某提交了新证据,陈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若梅

审判员  邹 洪

审判员  陶 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郑佑弢


王翥,成都律师,宜宾人,现任四川名特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业务专长: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股权架构、公司制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宜宾
  • 执业单位:四川名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17109826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