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板说了,好好干,给房、给车,或者给车补、房补,这就是“特殊待遇”。但是员工离职了,此时没给的特殊待遇是否继续给付,或者已经给付是否收回,就成为了劳动争议。
二、规范的来说,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特殊待遇与工作年限之间有明确的约定,那就按约定来。比如约定“干满10年,给房一套”“给房一套,干不满10年退回”“给宝马1辆,在职时有使用权”......那怎么约定的就怎么处理。
三、争议在于“没有约定”:
1、如果不能确定该特殊待遇与工作年限有关联,或者很明确能证明特殊待遇与工作年限无关,那:给了就是给了,单位想主张退回很难得到支持;没给呢,一样的道理,离职了,劳动者很难去主张“给我一部分”。
2、如果没有约定,但是能确定特殊待遇与工作年限有关联:
(1)老板答应的车、房,劳动者离职了,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年限按比例索要。
(2)老板已经预先给了车、房,劳动者离职了,老板可以按年限比例主张返还。
**以上司法实践在北京适用,其他地区法理相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