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效、撤销、不成立,双方“应当同时”互相返还——返还原物,返还价款。
二、问题是:东西用了就白用了?价款占用就白占用来了?
1、原则上,东西用了可以主张使用费,价款占用了可以主张利息。在同时互相返还时,这个使用费和利息是可以互相抵消的。(是否可以完全抵消,需要具体合同具体分析)
2、货交付了,钱支付了,互相返还时候钱返还了,但是东西没返还呢——那返还价款时无须支付利息。那将来东西返还后是否需要支付利息,支付多少利息,使用费多少,如何抵消,应在事实发生时具体计算。
3、货交付了,钱没付呢。那返还原物如果实际使用了,应考虑支付使用费问题了。
4、钱是付了,货没交呢。那付款方应考虑主张资金占用的利息了。
5、款也没付过,货也没交过,双方省去了考虑利息、使用费的烦恼。
**提请注意:返还,是很复杂的——要结合过错,结合物之增值、贬值,甚至考虑原物已经无法返还如何折价等诸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