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规定一:用工日起的次月仍没有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付两倍工资。
2、 规定二:应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未签,应付两倍工资。
3、 细节来了,前两种情况的交叉情形
(1)用工日起的次月仍没有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付两倍工资。但是这个二倍工资只是支付到一年,一年后不用再支付——转而规定在一年后仍不签署,“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拉动合同。
(2)那问题就来了,此时“无固定期”应签署而未签署不是也要付二倍工资吗?那一年后不支付二倍工资了已经是无固定期了,还是没签,要不要继续支付二倍工资呢?答案是,不支付。因为“视为”已经签署,并非应签署而未签署。
4、还有个特殊情况,就是欠付工资,劳动者投诉到劳动监察后,劳动监察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要惩罚性的支付50-100%的,这也可能发生二倍的情形。
*这个和周末加班的二倍工资不同,因为以上情况均有惩罚性目的,而加班费并不是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