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取得不仅需要善意:
1、善意取得的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卖人没有处分权。
2、而且,还需要受让人“没有重大过失”:
(1)动产中,受让时,交易的对象、场合、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认定受让人有重大过失——比如,买受人购买的时候俩人在大晚上的、大桥底下、偷偷摸摸的进行。
(2)真正的权利人主张善意受让人“不善意”,要承担举证责任。比如不动产中,所有权人证明受让人“应当知道”出卖人没有处分权,则应认定受让人有重大过失——比如,受让人明明知道这是夫妻共同房产,结果只有一人办理,也没有配偶一方的委托书。
二、善意取得的“动产”上的权利:
1、善意取得后动产上的原有权利归于消灭,比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例外,即受让人(善意)在取得时知道原有权利的除外。
2、不动产即使善意取得,不动产上的权利也不会消灭。因为不动产的公示是登记。即使不动产符合条件可以善意取得,那么登记簿上登记了不动产已经存在的其他在先权利,受让人不可能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