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上丢失的东西为“遗失物”——失主有权向拾得人追回遗失物,没有时间限制。
2、如果拾得人把东西转让给他人了,失主这样做:
(1)可以选择向无权处分的拾得人请求损害赔偿。
(2)或,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超过2年,不能再要了,只能回头去找拾得人要赔偿。
(3)受让人(不是拾得人)退还给失主后,受让人也不能吃亏——去找无权处分给他的拾得人要求赔偿。
(4)特别规定,如果受让人是从拍卖或正规经营渠道购买的遗失物,那失主要求返还原物要向受让人支付费用——支付后失主向无权处分的拾得人追偿。
3、不仅是“遗失物”,包括“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参照如上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