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形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问题。事实表明,不能单纯的通过查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而确定两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复杂的关系、特别的情形层出不穷,我们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通常认为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然解除,但在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清算及注销,依然要求员工正常工作,在此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存续?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终止”,该条文仅表明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未对劳动关系作出明确表述;其次,根据劳社部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以看出即使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然符合上述规定,并且事实存在劳动关系。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劳动者劳动期间的基本权利,明确了责任主体。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清算及注销,依然要求员工正常工作,在此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当为继续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