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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施家庭暴力为理由起诉离婚的各种情形

2022年05月17日 | 发布者: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 | 点击:23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以实施家庭暴力为理由起诉离婚的各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

以实施家庭暴力为理由起诉离婚的各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由该法条可知实施家庭暴力是是否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以实施家庭暴力为理由的起诉离婚中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司法实践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因在部分家庭暴力中未成年子女也会沦为施暴对象,即使未受到身体的损伤,在目睹施暴过程后亦会给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造成极大的创伤,无论如何未成年子女必然是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所以为尽可能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一旦夫妻一方被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无论其是否直接对子女实施暴力,法院都不宜判决由施暴者抚养未成年子女。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常见的身体暴力外,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情感暴力的情况则更为隐秘,但其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情感暴力又称心理暴力,家庭中的情感暴力是指某位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诋毁、嘲弄、威胁和恐吓、歧视、排斥、忽视和其它非身体形式的敌意对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情感暴力亦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亦会根据施暴者实施情感暴力的行为,判定其构成家庭暴力,从而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家庭暴力不应该被认为是简单的家庭问题,施暴者披着家人的外衣实施违法的行为,受害者往往会受到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家庭暴力行为亦会给未成年人带来极大的心理创伤,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反对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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