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放:“我什么都不知道,只是出钱而已”
2015年浙江江山,席某、郑某某、陆某某三人按6:3:1出资,合伙开了一家SPA馆。席某占大头,全权负责店里日常运营;郑某某和陆某某只出钱投资。之后席某找来郭某合作,由郭某专门招募、管理卖淫人员,门店打着保健养生的幌子暗地里做卖淫生意,每天营收按固定比例拆分,三个投资人定期分红。后来席某又租下酒店房间新增卖淫窝点,找人帮忙发放招嫖卡片、搜集住店男性信息。短短两个月,两处场所累计安排十多名女子卖淫上千余次。2016年一行人全部被抓捕,警方还在席某住处查获两支气枪,单独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法院一审认定席某、郭某、两名出资股东都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席某两罪并罚判十一年,郭某十年,只投资不管理的郑某某六年、陆某某五年。两名投资人不服上诉,辩解自己只是单纯投钱,从没接触、管控卖淫人员,不该定组织卖淫罪,二审法院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焦点: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是如何判定的
只出钱入股、不参与门店管理,也算组织卖淫吗?传统认知里组织卖淫需要亲自招募、管控卖淫人员,两名投资人全程没直接经手相关事务,辩护人认为顶多算从犯。但法院明确,管控分为直接管控和间接管控,只要明知门店从事卖淫活动,依旧出资入股、定期分红,投资行为本身就是组织犯罪的一部分,不用亲自上手经营,靠资金支撑违法生意,一样属于组织者。
怎么判定组织卖淫属于“情节严重”?很多人以为卖淫次数越多罪行越重,但司法解释标准刚好相反,认定情节严重看卖淫人数而非次数,组织十名及以上卖淫人员就达标,哪怕只营业一次。本案上千次卖淫记录只是辅助参考,真正加重量刑的是店内十余名卖淫人员的犯罪规模。
三、规模性团伙犯罪如何认定?沈阳刑事律师孟都谈组织卖淫案件
沈阳刑辩律师孟都解释,组织卖淫属于规模性团伙犯罪,司法打击不会只抓前台经营者,会查到背后出资的金主。资金流入涉黄犯罪链条、定期分得违法收益,投资人就属于共同组织者。这条规则有明确适用边界,必须建立在投资人明知门店卖淫的基础上,不会随意处罚完全不知情的普通投资者。之所以从严追责幕后股东,是因为没有资金支撑,这类大型卖淫场所根本无法运营,每一笔分红都来源于违法活动,必须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四、沈阳刑辩律师孟都的忠告
在实际生活中不少人觉得只出钱、不露面就不会担责,这个案子打破这种侥幸心理;也有人认为自己只是小额入股、分红不多就没事,实际上是否构成情节严重重点看卖淫人员规模,分红多少只是次要参考。
个案情况均存在特殊性,本文内容仅作法律知识参考,不能直接等同于案件判决依据。遇到法律纠纷,建议结合自身案情咨询专业律师。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专注沈阳本地法律服务。
案例引用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2019年第5辑(总第115辑),第126x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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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