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例总结实务经验,是提升案件办理质量的关键。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深度分析介绍卖淫罪的常见法律问题。
一、案情回放:技术员的命运走向介绍卖淫罪
2000年底到2001年5月的北京,互联网刚兴起。林某是某科学院的一名技术员,白天老老实实上班搞科研,到了晚上就在家上网,跑到各类黄色网站上面发帖,帮两名卖淫女打招揽广告,帖子里留了联系方式和收费价格。那时候还没有微信、QQ这类社交工具,只靠网上发帖。林某前后一共拿了四千多块的好处费,在当年也算一笔不少的外快。2001年6月,林某被警方逮捕。开庭的时候,辩护人提出两个辩护观点:第一,他只是网上发帖子,没有直接对接嫖客牵线,算不上介绍卖淫,应该判无罪;第二,查实的也就5起,算不上情节严重,希望从轻判。法院认为,只要实施介绍行为就是介绍卖淫罪。在网上给不特定的人发招嫖广告,和线下牵线介绍本质上没有区别。而且网络传播很隐蔽,查到的5起只是能取证到的,实际影响的人会更多。
二、法律焦点:何为介绍卖淫罪
该案例是国内较早的网络涉黄刑事案件,现在办网络涉黄案子还经常会遇到。这个案子有三个关键点:第一、只在网上发帖算不算介绍卖淫?传统介绍卖淫大多是线下当面或者打电话牵线,林某连嫖客都没见过,只是网上发帖,法院认为这同样构成介绍卖淫,发帖本质就是帮卖淫女招揽嫖客搭建沟通渠道,只是换成网络工具而已。第二、帖子发出去就算犯介绍卖淫罪吗?介绍卖淫是看行为完成,还是必须要有实际嫖娼行为才能算?本案法院按行为犯认定,只要发布招嫖信息,介绍行为就完成了,不需要真的发生嫖娼才算既遂。第三、网上发帖该怎么认定情节严重?以往主要看介绍的人数、次数,但网络传播速度快,一条帖子就能被大量人看到,沿用旧标准会低估危害,法院提出要结合网络传播特点,综合参考网站流量、传播范围、查实的嫖客数量以及违法所得来判断情节是否严重。
三、沈阳刑辩律师孟都解释介绍卖淫属于行为犯
沈阳刑辩律师孟都解释介绍卖淫属于行为犯,网上发帖完成就已经是介绍卖淫罪。简单来讲,只要你实施了撮合、发布招嫖信息这类行为,介绍卖淫罪就已经成立。之所以这么规定,看重的是这种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带来的破坏,而不单单看有没有实际完成卖淫嫖娼。放到网络场景下也一样,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觉得发完帖子没人搭理、事后反悔就没事,只要招嫖信息发布出去,就达到既遂标准。同时网络传播范围广、隐蔽性强,不能死板拿着线下“几人几次”的标准去评判案件。像林某这个案子,查实的嫖客只有5人,获利四千余元,但法院考虑到网络会触达更多潜在人员,综合传播范围、查证线索、违法收益,认定属于情节严重。哪怕现在换了微信、各类社交软件作案,不会因为用了新网络工具就减轻责任。
四、沈阳刑辩律师孟都的忠告
该案例虽说已经过去很多年,但里面的法律思路放到现在依旧管用。有人说自己只在微信群发过消息,没直接对接嫖客,算不算介绍卖淫?当然算,只要把招嫖信息发出去就已经既遂。还有人觉得自己就赚了几百块问题不大,其实认定情节严重不只是看获利多少,传播范围、实际涉案人次都要算进去,赚得少不代表罪行轻。
个案情况均存在特殊性,本文内容仅作法律知识参考,不能直接等同于案件判决依据。遇到法律纠纷,建议结合自身案情咨询专业律师。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专注沈阳本地法律服务。
案例引用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4辑(总第27辑),第193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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