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无需再另行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与张勇再审《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17号的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司法解释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出拟制的劳动关系,在认定工伤时无需再另行确认劳动关系。”
工伤职工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无需再另行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与张勇再审《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17号的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司法解释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出拟制的劳动关系,在认定工伤时无需再另行确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