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单位盖章,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黄印、邢福龙、第三人山东隆越担保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096号 的裁判要旨: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如仅加盖该单位印章,而无该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的,则不符合该条关于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