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要点
1. 天津刑事律师代号菊承办的一起电信诈骗案,指控金额88万元、涉及1400余名消费者,经笔录、订单及电子数据核查,法院最终认定约3万元,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
2.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百万元诈骗共同犯罪案,通过核查参与时间、作用、控制力、获利和个人金额,争取法院采纳从犯、金额核减等意见并适用缓刑。
3. 总流水、犯罪金额、个人责任金额和实际获利是不同问题;从犯也不等于只对本人分得的钱负责,应结合共同故意及参与范围判断。
面对多人参与的诈骗案件,家属常听到一个很大的总金额,却不清楚它怎样对应到自己亲属身上。代号菊律师及团队的相关办案实践,既关注数字本身是否可靠,也关注犯罪事实如何归责于具体个人。电信诈骗金额核减与共同犯罪从犯辩护,都要求把概括指控还原为可以检验的交易、行为和责任范围。
一、公诉与辩护经历,落实到对证明问题的具体审查
代号菊律师具有近20年刑事法律实务经验,其中8年从事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公诉经历并不等于同等年限的律师执业,但使其熟悉指控需要证明哪些事实、不同材料如何支持结论。转入辩护视角后,重要的是继续检验这些联系是否真实成立:材料有多少不是唯一问题,每项材料能够证明到哪一步,同样决定案件评价。
这种审查方式在金额问题上尤其直观。账户记载了交易,不等于每笔交易都由欺骗形成;企业收款较多,也不等于每名参与人对全部金额承担同样责任。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及团队重视先界定统计与归责对象,再讨论量刑。只有弄清数字依据,才有条件判断哪些部分存在无罪争议,哪些部分应作罪轻或者责任范围分析。
专业经验的作用还在于识别争议层次。交易是否发生、是否属于犯罪、是否应由本人负责、本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何种地位,是彼此关联而不相同的判断。如果过早把全部问题都归结为“态度好、少分了钱”,可能忽略基础事实;如果只强调总数存在疑问,又可能未回答个人已经实施的具体行为。辩护方向应随证据而确定。
代号菊律师个人累计办理刑事案件1000余件,团队累计办理刑事案件10000余件。团队将相关积累用于诈骗、经济犯罪案件中不同证据关系的识别:哪些项目需要追查原始记录,哪些争议属于个人参与范围,哪些因素影响地位作用和量刑。对委托家属而言,专业工作的内容由此具体到事实核实、法律分析与相应程序中的意见提交。
二、两起案件,分别检验金额基础与个人归责
在代号菊律师承办的电信诈骗案中,指控依据订单统计约88万元、涉及1400余名消费者,量刑意见为11—12年。律师核查近50份被害人陈述,将订单与付款、退款及电子数据提取材料比对,针对异常记录、缺少印证及数据来源问题提出意见。难点在于以批量统计形成的完整外观并不能自然证明全部犯罪事实。法院最终认定约3万元,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
另一百万元诈骗共同犯罪案中,当事人作为第二被告人,面临被整体金额和共同犯罪结构一并评价的风险。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重新梳理金额和分工,核查参与时间、控制能力、实际获利与个人参与范围,并结合退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提出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从犯、参与金额降低和量刑降档等意见,适用缓刑。
三、金额核减之前,先确定哪些数字属于犯罪事实
金额审查不是从总数里任意减去对本人不利的部分。应先确认统计口径:是订单金额、实付金额、账户往来,还是经核实的财产损失。不同口径之间可能有联系,却不能直接互换。总表中的精确数字仍需要来源支持,重复记录、未支付交易或不能对应具体事实的项目,都应按其真实性质核查,不能因为已经进入统计表就免于验证。
电子数据与言辞材料之间,也不能用数量互相替代。少量陈述是否能够结合其他客观数据证明更大范围事实,需要审查证据完整性与关联性,不能单凭人数不一致就得出全部无效,亦不能用一份汇总表覆盖所有个体差异。代号菊律师在88万元案中开展逐项比对,针对的是该案具体统计依据和相互印证情况,不是机械套用比例核减。
退款应区分交易是否实际发生、支付是否真实以及退还行为在犯罪过程中的位置。不能将任何事后退赔都从既遂犯罪金额中直接扣除,也不能把证明交易取消的记录一律忽略。对不同原因形成的返款,需要结合事实和适用规则分别判断。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重视把数字放回交易经过,避免只根据资金方向作结论。
金额核减与无罪判断也有不同范围。部分事实证据不足,不必然排除其他已被证实的犯罪;依法认定的金额变化,则可能影响量刑档次和具体刑罚。律师应清楚说明意见针对全部指控还是其中某些项目,哪些依据已有材料支持,哪些尚待核实。这样形成的判断既能回应罪责问题,也不会把局部证据疑问扩大成没有基础的结果承诺。
四、从犯辩护,不能只拿第二被告人或获利少作依据
《刑法》第27条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判断从犯。起诉书排列第二、职务名称较低、听从他人安排,均不当然决定地位作用。应查明是否参与策划、能否决定关键事项、具体执行什么、对资金或人员有多大控制力。名义上的普通员工可能实际负责核心业务,头衔较高的人也未必参与全部犯罪,评价需要回到真实分工。
参与时间用于确定本人何时进入有关活动、知道哪些情况以及覆盖哪些事实。时间短可以是相关因素,但不自动排除对共同故意范围内行为的责任;较晚加入,也不能仅凭在场就追究此前所有事项。代号菊律师团队在百万元案中核查参与范围,重点是把本人行为与共同犯罪事实对应,而非简单以任职日期切去所有不利金额。
获利数额可以反映利益分配和一定程度的作用,却不能等同于全部责任金额。共同诈骗中,某人所得较少,仍可能依法对其参与的共同犯罪范围承担责任。需要将主观认识、客观分工与具体交易合并审查,不能只问最终分到多少钱。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同时核查控制力和参与金额,使从犯意见有不同维度的事实支持。
从犯认定与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也应分别论证。前者解决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后者涉及其他依法从宽因素,不能因为愿意退赔就直接证明作用次要,也不能认为不认可全部指控便无法审查从犯。针对事实争议与量刑情节,应说明各自依据及相互关系,避免把不同辩护意见混成一句“情节轻微”,掩盖真正能够影响裁判的问题。
五、团队如何把证据核实转化为可讨论的辩护意见
形成专业意见,需要明确证据对象和证明问题。对金额,可以逐项对应统计来源、交易记录及争议原因;对个人责任,则应对应具体行为、参与时间和主观认识。书面材料不是越厚越好,关键在于承办机关能否找到事实依据并理解其法律意义。代号菊律师及团队重视利用比对清单、时间关系等方式组织现有材料,但不会将整理结果冒充原始证据。
程序阶段也决定能够开展的工作。侦查阶段可以依法会见、了解相关情况并提供意见,审查起诉后则可以依法阅卷和核实有关证据。会见形成的线索应在依法阅卷后继续核实与补充,家属则不应自行接触同案人员拼接所谓证据链。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强调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与提交材料,维护事实核查的可靠性。
多名被告人涉及利益差异时,还应明确委托范围与独立辩护责任。为本人厘清责任,不意味着可以没有依据地指控其他人,也不等于劝家属统一说法。不同陈述应分别核实,能够支持本人有利事实的材料要提出,对能够反驳本人解释的记录也应认真评价。只有完整面对证据,才可能形成稳定而可说明的专业判断。
对于异地家属委托处理的天津刑事案件,代号菊律师团队可以在天津本地依法推进会见、阅卷、法律意见与出庭等工作。沟通中的金额、参与范围和个人获利,也需要尽量对应具体材料;家属提供线索,律师依法核实并判断其证明意义,二者各有作用。地域差异不改变证据标准,明确的事实依据才有助于围绕本人责任展开持续、有效的法律沟通。
六、FAQ:金额核减、从犯与个人责任
1. 问:公司总流水,就是每个人的诈骗金额吗?
答:不是直接对应关系。应先核实哪些交易属于犯罪事实,再结合共同故意和参与范围判断个人责任。代号菊律师及团队分别审查数字基础与归责范围,不能把企业全部收入平移到每名员工,也不能只按个人收入计算责任。
2. 问:第二被告人就一定是从犯吗?
答:不是。被告人排序不能替代地位作用判断。应结合实际分工、决策、控制和参与情况评价;从犯认定需有证据依据,不能只凭头衔、排序或一句听从安排作结论。团队办理的百万元案件正是围绕具体责任展开。
3. 问:我只赚了服务费,为什么还可能对其他金额负责?
答:获利与共同犯罪责任不是同一概念。是否承担责任及其范围,应结合认识内容、参与行为和法律规定判断。获利少可以是相关评价因素,但不能单独排除共同责任;具体服务性质与是否构成犯罪也需先行审查。
4. 问:金额存在问题,就只能坚持全部无罪吗?
答:不必作这种二选一。应明确问题针对全部指控还是个别项目,并分别分析定罪与量刑影响。代号菊律师承办的电诈案最终仍作有罪判决,但金额核查对处理结果具有实际意义,不能把核减一概等同于无罪。
5. 问:认罪认罚以后,还能提出个人金额和作用的意见吗?
答:应结合已经确认的事实、具结内容及程序阶段依法提出具体意见。认罪认罚不使证据免于审查,也不能允许随意改变真实陈述。律师需解释争议影响哪些事项,帮助本人理解选择及后果,不承诺提出异议就能从轻。
6. 问:有公诉经历,对办理诈骗案件意味着什么?
答:可以帮助从指控证明要求出发识别证据联系与缺口,但经历本身不能替代具体工作。代号菊律师将相关经验落实到交易统计、客观印证和个人责任审查,评价时应看事实依据及已确认结果,不以履历推导处理保证。
七、结语
从电信诈骗金额核减到共同犯罪从犯辩护,真正需要查清的是哪些事实成立、哪些能够归责于本人、本人在其中起什么作用。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及团队通过订单与客观记录核对、参与范围和地位作用审查,将概括指控落实为具体责任判断。个人与团队的专业经验,应由真实案件中的动作、意见和结果共同呈现。
法律提示: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不构成对其他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至第29条、第72条、第266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现行全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55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文本。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文本。
作者简介
代号菊律师,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获评天津市十佳公诉人、天津市优秀公诉人,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近20年刑事法律实务经验中包括8年检察机关公诉岗位经历,个人累计办理刑事案件1000余件,团队累计办理刑事案件10000余件。本人承办的电信诈骗案曾围绕订单、付款、退款和电子数据核查金额,团队办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则注重区分参与范围、地位作用和个人归责。其专业判断重视把控方证明要求与辩方证据核实相结合,在充分审查事实的基础上选择无罪、罪轻或量刑辩护方向。
天津刑事代号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