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刑事代号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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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寻衅滋事案中,代号菊律师团队审查传播数据与精神损害因果关系,获绝对不起诉

作者:天津刑事代号菊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2026-10-22

关键要点

1.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网络寻衅滋事案,涉及近2000条视频、约100万次播放及精神损害主张;团队审查矛盾起因、传播统计、公共秩序影响和因果关系,最终获绝对不起诉。

2. 作品数量、播放量和诊疗材料均须明确证明对象,不能直接替代对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等犯罪要件的判断。

3. 针对特定人的网络冲突也可能产生法律责任;应区分具体行为、责任类型和追诉条件,不能把刑事不起诉理解为所有行为均合法。


网上发了很多视频、播放量很高,对方又提交精神疾病材料,是否就能认定寻衅滋事?这些因素都值得认真对待,但还需要核实各自证明什么。代号菊律师团队办理的相关案件,将“数字很大、后果很重”的概括指控,落实到哪些作品涉及对方、造成何种秩序影响,以及相关损害能否归因于被指行为等具体问题,推动检察机关进行实质审查。


一、近2000条视频的指控,团队怎样回应

当事人与相识者发生矛盾后,使用多个账号持续发布针对对方的视频,数量近2000条、累计播放约100万次。对方控告其长期辱骂并提交精神疾病门诊材料。案件取保后又进入审查起诉,作品多、传播广及精神损害主张形成明显不利局面。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介入后梳理矛盾起因,固定对方先行辱骂、曝光家属隐私的相关材料;同时审查统计是否混入账号其他作品、网络传播是否产生相应公共秩序损害,以及门诊材料与被指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团队形成法律意见,多轮沟通并推动听证。检察机关最终作出绝对不起诉,且认为不符合以侮辱罪提起公诉的条件。


二、播放量很高,仍要先确认统计了什么

播放次数首先是传播数据,不能直接等同于实施犯罪的次数,更不能自动变成受到侵害的人数。账号全部作品的播放量,与被指违法内容的播放量可能不同。审查应明确作品范围、时间区间、数据来源以及是否存在重复统计,再分析这些数据与特定指控的关系。统计对象没有界定清楚,就容易把账号整体活跃度当成被指行为的实际影响。

每条作品是否涉及对方,也不能只看标题或发布账号。需要结合内容、语境及能够识别的对象判断,区分叙述事实、表达意见和直接辱骂等不同情况。不同表达可能具有不同责任基础,不宜合并后只剩一个总数。代号菊律师团队在前述案件中质疑全部作品合并统计,所回应的正是犯罪评价应当对应具体内容,而非只对应账号规模。

电子统计表还要核实形成过程。平台显示、侦查提取、人工整理和后续汇总之间是否能够对应,会影响数字的可靠性。如果原始资料与汇总结果不同,应查明原因。不能因为表格有公章或数字精确,就省略对范围和方法的审查;也不能没有依据地断言数据被人为修改,应将已发现的差异与待核事项分别说明。

统计可靠后,仍需继续分析法律意义。传播量可以反映影响范围,但法律评价还涉及内容性质、实际后果与行为背景。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重视使数据与具体要件衔接:哪项统计用来证明持续性,哪项用来说明影响,哪项仍不足以证明公共秩序受到破坏。只有说明联系,数字才不至于成为脱离事实的定性标签。


三、针对个人的冲突,如何审查社会秩序损害

《刑法》第293条与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对行为方式、情节和社会秩序影响进行判断。利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达到相应条件的,可以构成寻衅滋事;但不能把双方争议激烈直接等同于已经满足全部条件。需要说明被指行为怎样超出个人冲突、造成什么可核实的秩序影响,而不是仅以网友围观或评论较多作抽象评价。

双方有矛盾起因,对判断行为性质具有意义,但并非任何报复性表达都能免责。普通纠纷可能发展为犯罪,依法维权也应遵守边界。代号菊律师团队在相关案件中审查对方先行行为,是为完整解释冲突经过及主观目的,不是主张对方先辱骂就可以无限反击。事实起因与行为限度应同时评价,不能只挑对本人有利的一部分。

网络言论引发的不同后果,也应避免相互替代。名誉受损、个人心理困扰、生活受影响与公共秩序损害存在联系,却并不当然是同一事实。对指控提出异议,应明确争议的是哪一种后果、其依据是什么、与适用罪名有何关系。若只概括“没有严重后果”,既可能忽略真实侵害,也难以回应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具体材料。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在前述案件中,将行为起因、针对对象和公共秩序标准分别写入意见。一般分析同样需要这种分层:先确认做过什么,再判断侵害了什么法益,最后核对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条件。即使当事人在冲突中存在过错,指控也仍须依法接受完整审查;尊重遭受侵害者与坚持证据裁判可以同时做到。


四、诊疗材料反映健康状况,因果关系仍需具体审查

精神疾病或心理症状值得认真对待,不能因当事人处于争执关系就否定其就诊情况。法律审查所需进一步回答的是,材料确认了什么状态、采用了何种表述、是否涉及原因判断,以及能否支持特定损害与被指行为之间的联系。诊疗记录、专业评估与司法鉴定具有不同形成目的,不能只因文件来自医疗机构就把所有结论视为已经确定。

时间上发生在网络冲突之后,可以提示核查方向,却不能独自证明唯一或直接原因。同样,存在其他生活因素,也不当然排除网络行为的影响。审查应以已取得的资料为基础,辨明症状形成、诊疗经过及专业意见能够回答的范围。律师不能自行作医学诊断,更不能在没有依据时将真实求医解释为伪装或者恶意控告。

代号菊律师团队在前述案件中,针对门诊记录中的可能性表述、相关资料的完整程度及因果证明提出意见,未以“没有鉴定”一个理由概括全部争议。一般而言,申请补充核实应明确要解决的是诊断确定性、损害程度还是行为原因。问题不同,需要的材料与专业判断也不同,不能把一项材料不充分扩大为所有损害均不存在。

证人对精神状态的描述也有证明范围。亲友可以说明日常变化与亲身观察,但未必能够判断医学病因;与一方存在关系不意味着其证言必须排除,仍应审查具体内容和客观印证。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关注言辞材料与诊疗材料之间是否真正相互支持,避免多个文件重复转述同一来源,却被当成独立的因果证明。


五、不起诉意见应回应犯罪构成,也应说明追诉类型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依法阅卷,将传播数据、被指内容和损害材料相互核对。针对性意见应明确哪些事实不争议、哪些统计需要调整、哪些构成要件尚缺依据,再说明请求何种处理。只写网络冲突起因复杂或双方都有过错,不足以解释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把每一项证据与证明对象对应,才便于承办机关逐项审查。

听证可以为不同方面表达意见提供程序条件,但不是举行后就会不起诉。提交材料和发言仍需围绕事实、证据与适用法律。代号菊律师团队在前述案件中推动听证,是持续表达具体争点的一个环节,不能把结果归因于某一次会面,也不能将依法参与听证描述为通过特殊关系影响办理。专业工作应以可以核实的内容呈现。

绝对不起诉通常用于指向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不能与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犯罪轻微的相对不起诉混称。前述案件取得绝对不起诉,说明刑事处理结论应按其正式依据理解。需要分别判断的是相应犯罪构成及公诉条件,而非从结果反推当事人的每条表达均合法、对方所有感受均不真实。

侮辱、诽谤相关案件还涉及自诉与公诉的法定区分。未达到公诉条件,不当然等于不存在其他法律救济;行政或民事责任也应根据具体行为分别判断。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重视说明这种责任层次,使不起诉的意义准确落在刑事追诉问题上,同时避免向公众传递可以随意辱骂、公开他人隐私的错误信息。


六、FAQ:网络传播、精神损害与不起诉

1. 问:播放量达到100万次,就一定构成寻衅滋事吗?

答:不能只根据这个数字判断。应核实统计范围、具体内容、行为方式及社会秩序影响。代号菊律师团队办理的案件虽有约100万次播放,仍对各项证明条件分别提出意见,不能把传播量当成全部犯罪要件的替代品。

2. 问:对方先骂人,我反击是不是就没有责任?

答:不是。先行行为可以帮助理解起因与主观目的,但反击方式及限度仍需依法评价。可以保存真实材料、依法投诉或寻求救济,不能因此无限辱骂、恐吓或曝光隐私;双方责任应分别审查。

3. 问:对方拿出抑郁症材料,律师是不是只能请求谅解?

答:不是。可以尊重诊疗事实,同时依法核实材料内容、专业结论与行为因果关系。律师不代替医生诊断,也不否定真实痛苦,而是审查这些材料能否证明特定刑事指控所要求的后果及联系。

4. 问:账号里其他作品的数据,也能一并计算吗?

答:应根据统计目的和具体指控确定,不能不作区分地合并。代号菊律师团队在前述案件中核查全部作品是否均涉及对方、是否具有所指性质;数据真实与归入本案评价范围,仍是两个需要分别回答的问题。

5. 问:取保很久没有消息,是不是已经没事了?

答:不能这样判断。取保期间案件仍可能继续办理。前述案件取保后又移送审查起诉,团队继续开展阅卷和证据审查。是否结束追诉应看正式处理,不应把暂时没有通知理解为已经撤案或不起诉。

6. 问:绝对不起诉以后,对方还能主张其他责任吗?

答:刑事不起诉不能一概排除民事、行政或其他依法提出的救济。具体应看行为、请求和法定条件,不同责任不能混同。有关文书的法律意义也应依其正式内容判断,不能将不起诉扩大为对一切争议的终局回答。


七、结语

网络寻衅滋事案的专业辩护,要把传播范围、内容性质、社会秩序影响与损害因果关系分别查清。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在近2000条视频案件中,通过统计核验、材料审查和依法参与听证,围绕犯罪构成提出意见并获绝对不起诉。对传播广、情绪强的案件,具体证据和法定标准仍应决定刑事责任,而非数字或标签本身。

法律提示: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不构成对其他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293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现行全文。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文本。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文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10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文本。


作者简介

代号菊律师,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具有近20年刑事法律实务经验,其中包括8年检察机关公诉岗位经历,曾获评天津市十佳公诉人、天津市优秀公诉人,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具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教育背景;个人累计办理刑事案件1000余件,团队累计办理刑事案件10000余件。在网络犯罪及言辞、电子证据交织的案件中,重视核查矛盾起因、具体行为、传播统计和客观损害之间的联系。团队通过完整记录审查、书面意见与依法参与听证,区分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刑事责任,避免以作品数量或单项诊疗材料替代对犯罪构成的完整判断。

代号菊律师,唯一认证电话:18622059548;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是刑事法律领域兼具理论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911096874
  • 擅长领域:暴力犯罪、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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