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要点
1.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千万元合同诈骗案,通过会见、调取企业合同及经营材料、核查资金用途和履行障碍,争取刑拘约30天取保,约1年后公安机关撤案。
2. 合同诈骗辩护需要审查非法占有目的及具体欺骗行为,不能只因合同未履行、企业亏损或款项未返还,就直接认定构成犯罪。
3. 取保与撤案的依据和效果不同;取得取保后,仍应继续核查指控事实、补充经营材料并跟进侦查结论。
“合同是真的,生意也做过,怎么会成了诈骗?”另一方则可能认为:“钱交了,事情没办成,就是被骗。”千万元合同纠纷进入刑事程序后,两种说法都需要证据检验。代号菊律师团队处理的相关案件,将工作落到合同怎样履行、钱用于哪里、为何无法继续履行,以及这些事实能否支持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而非只强调企业确实存在。
一、从刑拘到撤案,团队核查了哪些核心问题
该案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当事人已被刑拘,中间人的不利指认及外部压力使案件处理更为复杂。争议主要在于:当事人是否借签订、履行合同骗取财物,还是因经营及履行障碍造成损失;合同文本与收款事实本身,尚不足以回答其主观目的。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介入后多次会见,进驻企业调取合同和经营资料,核实资金用途、履行过程及中间人说法,形成无罪方向的证据清单和法律意见。团队在审查逮捕相关节点依法提交材料,争取到刑拘约30天取保;取保后继续围绕非法占有目的与刑民边界推进实体辩护。约1年后,公安机关撤案。
二、合同没有履行完,不能省略非法占有目的审查
《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审查既涉及表达了什么,也涉及表达与实际能力、真实计划之间的关系。单纯不能履约,与明知没有履约基础仍通过欺骗取得款项,法律评价可能不同;真实合同也可能被用于诈骗,不能以合同形式代替对实质的判断。
非法占有目的往往需要从客观经过中推断,但推断应有完整基础。签约时掌握的资源、所作承诺是否真实、收到款项后的安排、履约困难出现的原因及后续处置,都可能影响判断。事后亏损可以反映结果,却不能不经分析就证明签约时已经打算占有款项。反之,事后少量履行也不当然排除以此继续骗取更多财物的可能。
代号菊律师团队在千万元案件中调取经营资料,针对的正是“合同背后发生了什么”。处理同类争议,需要将抽象的“经营失败”具体化为能够核实的过程,例如约定义务、实际投入和无法完成的原因是否相互对应。企业有营业执照、办公室或员工,并不能替每一项交易证明真实目的;个别交易存在争议,也不能直接覆盖全部经营。
时间顺序尤其重要。签约前的虚假陈述、履行中的情况变化、停止履约后的处理行为,对主观目的的证明意义并不相同。对不同时期的事实应分别分析,不能把后来发生的资金紧张自动写成签约时的真实状态。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重视这种动态审查,使关于主观目的的意见建立在具体节点和材料上。
三、履行材料要回答做过什么,也要回答是否真实对应
合同文本首先用于确定交易主体、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和付款条件。律师还需核对合同是否经过变更,沟通中是否形成补充约定,争议义务究竟属于谁。仅摘录一项未完成的承诺,可能遗漏双方已经调整的安排;仅展示有利条款,也可能忽略明确约定的风险和责任。合同审查应服务于事实判断,而非替某一方重新组织说辞。
实际履行材料则用于验证合同有没有落实。不同业务可能对应采购、交付、施工、物流或服务记录,具体应看真实交易内容,不能套用统一清单。有些记录可以证明支付过成本,却未必证明为本合同发生;有些材料可以证明交付,却仍需核对是否满足约定义务。材料与争议合同的对应关系,决定了它能否实质回应诈骗指控。
代号菊律师团队在前述案件中核查合同与经营资料,并非将资料数量多等同于履行充分。就一般审查而言,应区分已经完成的义务、仅作准备的事项和没有执行的计划,结合形成时间及第三方记录评价真实性。后续整理出的说明可以帮助理解,但不能冒充当时形成的书证,更不能通过补签、倒签制造本不存在的履行经过。
中间人关于履行的说法也应核实其了解范围。是本人经办,还是从一方听说,是否同时了解收款与实际执行,都会影响陈述的证明力。对关键分歧,应回到合同、付款及业务记录交叉核对,而不是把中间人视为天然中立或天然不可信。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将此类言辞材料放回交易全貌审查,避免单方解释替代客观经过。
四、资金流向不能只统计转出,还要解释交易关系
资金审查应首先确认收款主体、实际控制人和收款依据,再沿支出去向核对用途。一笔钱进入关联账户,可能对应采购、借款、结算,也可能与合同无关;需要证据解释,不能仅因账户关联就认定正常经营。反过来,企业账户出现周转或代付,也不能仅凭转账外观认定财产已被个人非法占有。资金关系必须与业务关系相互验证。
合同诈骗中的金额与经营总流水并非同一概念。应区分不同合同、不同交易对方、重复往来及已经结算的项目,再判断哪些款项对应被指控的欺骗行为。代号菊律师团队核查资金用途的专业重点,是让金额归责有可追溯的事实基础,而不是把账户上的所有收入相加后,直接作为一项犯罪的金额。没有凭证的解释同样需要继续核实。
款项确实用于经营,是重要事实,但不能单独结束判断。还应分析投入是否与约定有关,当时是否如实披露关键情况,行为人是否明知履行无望仍继续收款。对存在多种用途的资金,宜分别核查比例、时间和实际控制情况,不应将部分合理支出扩大为全部行为合法,也不应因一笔异常支出直接否定其他真实履行。
返还款项的行为也要放回原因和时间理解。主动补救、协商结算可以成为整体评价的一部分,但返款并不使已经完成的诈骗自动消失;没有及时返还,也不当然说明从一开始就有犯罪目的。专业判断应结合真实财务状况与交易过程,区分构成犯罪的事实争议和依法退赔可能产生的从宽影响,不能只讨论“还钱能不能解决”。
五、先争取取保,再持续推动实体问题查清
拘留期间,律师可以依法会见、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情况,并围绕有依据的事实提交意见。争取取保既涉及法定条件,也要回应指控的具体依据。对合同类案件,能够核实的履约和资金材料可能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评价,但提交材料的方式、取得过程和证明目的都应清楚,不能把企业单方说明直接当成侦查机关已经确认的事实。
千万元案件刑拘约30天取得取保,是该案已经发生的程序结果,不是同类案件的固定办理期限。取保后,侦查仍可继续,人员应遵守相关义务。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继续推进合同、经营和资金争议,直到约1年后公安机关撤案,正说明“人出来了”和“案件结束了”需要分别判断,不能用口头乐观估计替代正式法律文书。
后续实体辩护应持续回应尚未解决的问题。例如,原有解释是否得到印证,新增陈述与经营记录是否一致,资金去向有没有查明,都可能影响侦查结论。材料取得时间不同,能够证明的范围也不同,应如实提交并说明联系。没有必要反复堆叠相同文件,更重要的是使每一项补充能够回答一个具体争议,推动事实评价向前进展。
案件在不同阶段可能产生撤案、不起诉或法院裁判等不同结果。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作出撤案,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具有不同程序依据;继续取保则仍属于措施问题。对企业与家属而言,应当根据承办机关和正式法律文书判断案件状态,并分别处理仍需配合的事项、尚未解决的交易及财产争议,避免将刑事程序变化误认为所有民事关系同时结束。
六、FAQ:合同诈骗、经营证据与取保后撤案
1. 问:有真实合同,为什么还可能被指合同诈骗?
答:真实合同不能排除以合同实施欺骗的可能。应继续审查关键承诺、履行能力、收款用途及主观目的。代号菊律师团队办理千万元案件时,将合同与经营、资金材料相互核对,而不是仅用合同存在来否定指控。
2. 问:钱花在公司经营上,就一定不构成诈骗吗?
答:不能直接这样判断。经营支出应核实与合同的联系、真实用途及当时的认识。用于经营可以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评价,但若存在以虚假事实持续收款等情况,仍需结合全案审查,不能用一个用途标签覆盖全部行为。
3. 问:中间人指认与公司资料矛盾,应当相信谁?
答:应先核对各自能够证明什么。中间人是否亲自经办、资料是否真实对应、形成时间是否可靠,都应审查。律师需要指出关键矛盾及验证路径,不是简单在两种说法中择一,更不能要求相关人员统一口径。
4. 问:取保后为什么还要继续委托律师处理?
答:因为取保不终止侦查,后续仍可能起诉或发生强制措施变化。前述案件中,代号菊律师团队继续围绕非法占有目的与履行事实提出意见,最终取得撤案;取保阶段的工作应根据尚未查明的具体问题确定。
5. 问:补交一份企业说明,能代替原始经营记录吗?
答:不能等同。说明可以帮助整理事实,但应有合同、财务或真实业务记录等依据。不能将事后制作的文件冒充交易当时材料。哪些记录缺失、为何缺失也应如实解释,不能为了形成完整链条而补造事实。
6. 问:约1年后撤案,是不是所有取保案件都等1年?
答:不是。该时间属于具体案件经过,取保期限、侦查进度和撤案依据应分别判断。是否撤案应以公安机关正式处理为准,不能仅根据等待时间推定已经结案;当事人仍应依法履行通知到案等义务。
七、结语
合同诈骗辩护需要把合同约定、真实履行与资金用途连起来,回答当事人究竟是在承担商业风险,还是借合同非法取得财物。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在千万元案件中,通过会见和企业材料核查争取取保,并在后续持续推进实体辩护,最终推动公安机关撤案。先解决羁押问题、再查清主观目的,是相互衔接而不能互相替代的工作。
法律提示: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不构成对其他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现行全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8条、第67条、第79条、第16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文本。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章关于证据审查与认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文本。
作者简介
代号菊律师,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个人累计办理刑事案件1000余件,团队累计办理刑事案件10000余件。具有近20年刑事法律实务经验,其中包括8年检察机关公诉岗位经历,曾获评天津市十佳公诉人、天津市优秀公诉人,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在合同诈骗、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中,重视将合同约定、实际经营、履行过程和资金流向相互核对。团队围绕非法占有目的与商业风险的区分开展证据审查,既处理拘留阶段的取保申请,也持续跟进取保后的实体争议,避免以强制措施变化替代对案件结论的判断。
天津刑事代号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