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洪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3日 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A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0元、100,000元,并分别约定利息。2023年8月8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日经双方共同结算被告下欠133,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时间。
原告田某委托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于洪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A公司欠原告田某借款13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A公司理应偿还。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田某借款133,000元。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被告A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