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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多次对外出借款项,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作者:郑炜轩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5次举报

出处:( 2021 )最高法民申 7906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案涉出借资金实为 A 公司提供,A 公司作为担保公司,并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资质。A 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多次对外出借款项,并非偶然发生的正当民间借贷,A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甲名义对外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法条:《民间借贷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总结:担保公司等不具有向公众发放贷款资质的公司,如果多次对外出借款项,对外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郑炜轩,男,大学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毕业后任职于某上市公司,从事法务职位,多次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5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