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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出借人出借款项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作者:郑炜轩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次举报

出处:( 2021 )最高法民申 7113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因钱为种类物,且出借人与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为不同的主体,即便存在该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也不能必然认定为出借人将该贷款出借给贷款人。


法条:《民间借贷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总结: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造成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前提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和“转贷”的必须为同一法律主体。像本案中贷款的是公司,出借款项的是个人,则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不受响。


郑炜轩,男,大学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毕业后任职于某上市公司,从事法务职位,多次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5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