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证明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及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均重新计算。
因此,提起诉讼前,应当注意审查是否还在诉讼时效内,并固定如下证据:
(1)还款催收通知的书面函件、催收短信、催收电话录音、催收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2)借款人出具的还款计划或者还款承诺书等。
二、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提示:如双方均为当事人的,建议在借款前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资料,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很有必要。
(2)如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提示:
A.一般情况下,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均可以查询,也可以委托律师到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查档。
B.如有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C.如列夫妻为共同借款人,还应提交婚姻关系存续证明,如结婚证等。
D.如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
三、双方形成借贷关系的证据
(1)借款协议、借据、欠条、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
(2)可以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短信、微信、支付宝、录音等证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约定、款项支付方式等。
提示:录音等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出示录制的原始载体,如录音笔、手机等当庭播放。
(3)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
提示:
跟随网络的不断发展,借款方式变得更加便捷。如今,亲朋好友之间主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进行转账,这两种方式还能提供具有相当法律效力的转账证明。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更换手机的频率逐渐增加,导致历史久远的记录有时难以查找。
同时,随着法院防止虚假诉讼打击力度,利用合法手段,恶意通过法律程序非法转移财产,法院更为注重审查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因此,若证据为电子证据,应及时收集,原始载体应妥善保存。
因此,笔者倾向于建议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出借,以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4)如果没有借款协议等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的其他证据,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5)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合同等证明担保事实存在的证据。
(6)有抵押的,应提供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权利凭证。
提示:如有动产、不动产抵押的,更为建议就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是确保担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方式。没有登记,一方面可能导致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使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债权人可能无法在其他债权人或权利人之前获得偿还。因此,笔者更为建议动产、不动产所有者或借款人选择进行抵押登记,以确保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诉讼主张金额的计算依据
诉讼请求中提供关于要求计算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起算时间、利息计算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