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悦悦律师网

切实为当事人着想的好律师

IP属地:陕西

王悦悦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陕西佐策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0920071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警惕为泄私愤触及法律红线!

发布者:王悦悦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3日|分类:热点普法 |66人看过举报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警惕为泄私愤触及法律红线!

        近期咨询网络侵权的当事人较多,说明大家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到底哪些是违法?哪些是犯罪?应该怎么应对?在此整理,一并回复。

为泄愤将数条包含个人隐私的信息和照片在朋友圈发布在朋友圈

发布虚假广告售卖假烟假酒假化妆品

随意辱骂他人等行为

都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一、朋友圈禁止诽谤、辱骂他人违法,甚至犯罪。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24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朋友圈禁止买卖违法违规商品,涉嫌违法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有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5倍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5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朋友圈禁止造谣、传谣。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行为之一的,处5日—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291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

四、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国家机密或其他单位组织未允许公开的信息的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应该怎么应对?

遇到网络侵权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收集证据:?首先,?被侵权人应收集网络侵权的证据,?如对侵权内容进行截图、?拍照等,?以备后续使用

2、要求删除侵权内容:?要求网络服务经营者删除侵权内容,?并要求提供侵权者的联系方式?

3、协商解决:?与侵权人协商侵权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如果网络服务者有过错,?可以一并起诉网络服务者?

4、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起诉前,?应确保所有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便在法庭上有效地证明自己的权益。?

六、律师提醒

朋友圈也不是法外之地,发布不当内容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发表言论,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陕西 西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0920071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3925

  • 昨日访问量

    16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王悦悦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