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悦悦|时间:2024年06月04日|18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市莲湖区XX民事判决书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陕西XX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陕西XX公司与被告陕西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陕西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2××元,并支付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12××元为基数,从20××年××月××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年××月××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搭建合同》,被告将位于××的售楼部改建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根据被告功能要求在指定位置进行××的安装,××制作与安装,工期为××日,合同价款为139××××元。同时还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即合同签订后,材料进场经被告验收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元;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元;剩余××××元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责任期满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随后,原被告双方就涉案工程达成追加项目合作意向,追加的合同金额为23××××元。《××搭建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合同及追加项目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售楼部改建工程,并且已经验收投入使用,但被告并未按约向原告足额支付工程款,仍欠付原告工程款112××××元。综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其欠付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XX公司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项目是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合伙人××负责的,当时××项目,原告法定代表人与××商议目房产,××一直拖着未解决这个事,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一方面在核实合同、金额的真实性,同时也跟原告法定代表人协商延期付款,但是原告一直未同意,拖延至今。
二、案件争议焦点
涉案工程是否完工,欠付的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金额是否确定?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签订《××搭建合同》
2、原告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单》一张,载明,下列工程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资料进行施工,今已全部竣工,并已交付使用。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金额:××,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简要内容:××施工单位(原告)自检意见:××,20××年××月××日。被告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单》建设单位验收意见栏加盖其合同专用章。
3、原告另提交《追加项目清单》一张,载明追加项目包括××等,合计金额××元,被告在该清单落款处加盖其合同专用章,原告落款处时间为××。原告另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单》一张,载明,上述追加项目合同金额××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施工单位(原告)自检意见:××,××。被告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单》建设单位验收意见栏加盖其合同专用章。
20××年××月××日,被告向原告银行转账××××元。
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XX公司工程款112××××元;
二、被告陕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XX公司违约金(以112××××元为基数,自20××年××月××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元,本院减半××××元,由被告负担。
四、律师建议
1、日常经营公司,应当规范合同管理,强化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本案系本律师法律顾问单位典型案例,树立了合同纠纷中的证据典型。
2、经营公司应当规范合同文本,尤其是保修期限、违约责任,纠纷管辖等问题。本案的风险在于起诉之时保修期未到,关于质保金部分的诉请有被驳回另诉的风险,无疑会增加诉累。还好最终判如所请。
3、法律顾问可以协助企业起草、审查和谈判合同,以确保企业的权益得到保护。他们还能够帮助企业管理合同履行和解决合同纠纷。
4、如果企业卷入诉讼,法律顾问可以代表企业出庭,并提供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具备专业的诉讼经验,能够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对于维护企业的权益和声誉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