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悦悦|时间:2024年06月04日|25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
负责人:该街办主任。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60196.30元,并支付以960196.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24日起计算至20××年××月××日的利息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年××月××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利息合并暂计至20××年××月××日为136475.46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计息始期变更为20××年××月××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年××月××日,原告中标被告××征地拆除及垃圾清运工程。之后,原告和被告签订《××征地拆除及垃圾清运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将××绿化带征地拆除及垃圾清运工程承包给原告,现该工程于20××年××月××日开工,于20××年××月××日竣工,但被告至今仍未按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工程款和利息的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20××年××月××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绿化带段征地拆除及垃圾清运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条第××款约定,付款条件是工程完工双方共同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并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结算价的剩余所有款项。但事实上目前工程并未验收,也未收到任何来自原告的验收申请,是由于原告的单方原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被告无法向其支付剩余款项。根据合同约定目前尚未达到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故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标通知书、××绿化带征地拆除及垃圾清运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量确认单、银行转款凭证、发票等证据材料。
二、争议焦点解析
20××年××月××日,原告提交《工程开工报告》,申请开工。《工程开工报告》上的“建设单位代表签字”栏处加盖了印文为“西安市××××”的印章并签署“同意开工。××××”的手写文字,日期栏处未注明日期。20××年××月××日,原告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上的“建设单位代表签字”栏处加盖了印文为“西安市××××××”的印章并签署“同意。×× ××”的手写文字,日期栏处未注明日期.《工程竣工报告》载明的竣工日期为20××年××月××日,在案的《工程量确认单》载明了机械拆除、垃圾清运、围墙、机械破碎、平整场地、宣传、动迁等具体工程明细数量、单价、单项价款及总价款,其中总价款为XXX.3元,该确认单底部表格内有手写文字“情况属实.××××”,该表单上除加盖原告印章外未再加盖其他印章。
其间,20××年××月××日,被告××名下账户向原告转账支付工程款 ××万元.20××年××月××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万元。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原告以被告作为购买方开具票面金额合计××万元的发票,应税项目为“建筑服务·××绿化带征地拆除及垃圾清运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案涉《××绿化带征地拆除及垃圾清运工程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提交了《绿化带征地拆除及垃圾清运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量确认单》、银行转款凭证、发票等实物证据,证据之间能形成互相印证,证明原告主张的应付工程款总价款 XXX.3元及被告已支付××万元的事实。虽然被告否认双方进行决算,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960196.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始期晚于《工程竣工报告》所载日期,也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计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60196.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60196.30元为基数,自20××年××月××日起至 20××年××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年××月××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元,由被告负担.
三、律师建议
(1)谁主张,谁举证,证据不足不建议盲目起诉。可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收集完善证据。
(2)杜绝盲目自信,诉讼看证据。避免过于相信甲方,法庭上对方否认,被动应对,于诉讼结果不利。
(3)签订合同前确认合同条款,充分理解再签订。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逾期默认条款,发包人逾期结算应当视为对承包人送审材料的认可,应直接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4)树立证据意识。尽可能与甲方书面沟通,文字沟通,保留证据。若合同专用条款未约定逾期默认条款,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结算属于不当阻碍付款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达成。此时可以双方认可的过程结算文件或工程鉴定结果作为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