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悦悦|时间:2022年04月25日|3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被告李X因资金周转、商务应酬所需,多次向原告赵XX借款,
具体明细如下:
2017年8月14日原告通过XX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5万元;
2017年9月17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1万元;
2017年9月25日原告通过XX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5万元;
2017年12月25日原告通过XX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4万元;
2020年5月22日原告通过XX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的党晓慧中国银行账户转款2.5万元。
以上五笔借款共计17.5万元。
2017年8月3日被告归还原借款3万元,
2017年9月20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尚欠原告借款13.5万元未归还。
2021年4月12日被告(乙方)向原告(甲方)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因乙方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借款金额135000元,借款期限2017年8月14日起,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甲方因催收借款而产生的律师费,担保费,交通费,诉讼费等均应由乙方承担。此后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曾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另查原告因此次诉讼支付了6000元律师费。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赵XX向被告李X支付了借款175000元属实,后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4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3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照约定积极向原告返还借款,但却长期拖欠至今不还显系无理,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5000元,证据充分,于法不悖,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3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一节,因被告在借条中对此有明确约定,故原告该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XX偿付借款本金135000元。
二、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XX支付违约金6930元。
三、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XX支付6000元律师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70元,由被告李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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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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