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翟利蕴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6日 2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xxx。
被告人张三。2016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21年6月17日被兰考县xxx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兰考县人民xxx批准,于2021年6月30日被兰考县xxx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xxx。
指定辩护人翟利蕴,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xxx指控:2021年6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三驾驶自己的五菱宏光商务车到**县城关乡***小镇*号楼*单元***被害人魏某家中,使用事先准备的钥匙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将卧室内床头柜上的玉石吊坠项链及餐厅内的两枚桃子盗走。案发后,被盗项链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张三户籍信息、案件来源与侦破报告、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搜查照片、被盗物品照片、指认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害人魏某陈述、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监控视频光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有前科,对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三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三的刑期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