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利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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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专职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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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

发布者:翟利蕴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6日 2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1年10月28日被兰考县XXX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1月9日由兰考县XXX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翟利蕴,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16日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孔某某在帮其儿子孔某2家垒院墙时,同村村民孔某1以其所垒院墙往外扩了一米压住了他家的地为由,不让他垒,引起吵架。孔某1打电话叫来的孔某4在与孔某2、孔某某在吵打过程中,孔某某用劈斧往孔某4头部打去,致使孔某4受伤住院。造成孔某4左侧颞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颞顶部膜外血肿、左侧颧骨骨折、左侧第2肋骨骨折。后经兰考县物证鉴定室鉴定孔某4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虽有异议,但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有1、物证斧子一把;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孔某4受伤照片2张、孔某某所持斧子照片及指认照片、孔某4诊断证明、入院记录等;3、证人孔某1、孔某2、张某1、张某2、曹某、孔某3的证言;4、被害人孔某4的陈述;5、被告人孔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讯问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法制观念淡薄,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不能正确处理,妥善解决问题,持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某持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应对其从重处罚,作案工具斧头一把,应予以没收。鉴于被告人孔某某系初犯,并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孔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当庭态度,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翟利蕴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开封兰考 通许 郑州律师事务都在办理,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开封
  • 执业单位: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7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