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青律师
崔青律师
天津-和平区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们经济损失共计828170.5元

发布者:崔青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1日 28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尹XX,男,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冯XX,女,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运X,女,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尹X1,女,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理人:运X(尹X1之母),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尹X2,男,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理人:运X(尹X1之母),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北京XX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河北XX律师。

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川道城。

法定代表人:杨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河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XX。

负责人:王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天津XX律师。

原告尹XX、冯XX、运X、尹X1、尹X2与被告张XX、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兼原告冯XX、运X、尹X1、尹X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兼原告冯XX、运X、尹X1、尹X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兼被告物流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XX、冯XX、运X、尹X1、尹X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953180元、丧葬费4066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5692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XXX.5元;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及理由:诸原告系尹XX的法定继承人。2021年6月24日,张XX驾驶车牌号为“津CG××**”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临时号牌为“津C××**超”号“凯铂”牌特种车辆与驾驶“津B5××**”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的尹XX相撞,造成尹XX死亡、乘车人运X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尹XX与张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查,张XX驾驶的事故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诸原告提出如上诉请。

张XX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其系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该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双方签订了《挂靠协议》,约定由其本人承担因本车产生的民事责任;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发生交通事故时均在保险期限内;针对原告的各项主张,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物流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张XX系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该车辆挂靠在我公司,双方签订了《挂靠协议》,约定由张XX承担因本车产生的民事责任;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发生交通事故时均在保险期限内;该车辆进行过买卖,但未到保险公司进行相关登记;针对原告的各项主张,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张XX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发生交通事故时均在保险期限内;在我公司投保车辆的车牌号与行驶证的车牌号不一致,并且被保险人未到我公司进行批改和通知,故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张XX驾驶车辆期间存在超载的情形,如果法院认定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认为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应当扣除10%的绝对免赔;针对原告方的各项主张,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尹XX系尹XX之父、冯XX系尹XX之母、运X系尹XX之妻、尹X1系尹XX之女、尹X2系尹XX之子。2021年6月24日00时45分许,尹XX驾驶“津B5××**”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外环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外环线××与××路交口东侧30米处,遇前方张XX驾驶车牌号为“津CG××**”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临时号牌为“津C××**超”号“凯铂”牌特种车辆在其前方由东向西行驶,尹XX车辆前部左侧与张XX后部右侧相撞,造成尹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尹XX车内乘车人运X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尹XX与张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另,张XX为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该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投保了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尹XX与张XX均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双方均存在过错。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认的双方责任比例,本院认为被告张XX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张XX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结合张XX与物流公司之间签订的《挂靠协议》,故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被告张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张XX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范围及数额:①死亡赔偿金953180元,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②丧葬费40662元,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③被扶养人生活费432499元,其中被扶养人尹XX(1954年8月10日出生),被扶养年限为14年,经调整后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26146.5元;被扶养人冯XX(1954年6月10日出生),被扶养年限为13年,经调整后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10699元;被扶养人尹X1(2012年3月23日出生),被扶养年限为9年,经调整后被扶养人生活费为69507元;被扶养人尹X2(2017年3月14日出生),被扶养年限为14年,经调整后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26146.5元。④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结合尹XX及张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本院认为以50000元为宜。该款应由交强险优先赔偿。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XXX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648170.5元;张XX及物流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给付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尹XX、冯XX、运X、尹X1、尹X2经济损失共计828170.5元。

二、驳回原告尹XX、冯XX、运X、尹X1、尹X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XX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崔青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于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有自己独立的风格和相应的经验,每一个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51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