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劳动管理中的应用日益普及,而用人单位热衷于智能监控的背后有着复杂的因素。在智能监控中,用人单位确实有着一些攸关的利益需要保护。管理权是用人单位实施智能监控的首要依据。用人单位有权指挥管理劳动者,在这一点上不存在太大争议。管理的智能化有利于提升管理的效率,因而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一个实例是,美国UPS公司在每辆运输车上安装了200多个传感器用于追踪路线、速度、停车、包裹提取、扣安全带用时等详细信息,统计表明,公司借此在1年时间里节省了170万英里行驶里程、1500万分钟时间、103000加仑汽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将“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列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理情形之一,正是对用人单位基于管理权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明确肯认。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劳动者提出的监控侵权之主张,用人单位常采用的管理权之抗辩理由也多为法院所认可。例如,在一个雇员与公司的隐私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公司通过对原告工作手机的定位进行监视。法院分析认为,原告作为营销人员,其工作岗位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被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手机开通翼定位群服务,是对员工进行管理监督的手段之一,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因此遭受了伤害,因此被告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用人单位实施智能监控,也可能是为了维护本单位的财产安全。首先,劳动工具和生产资料为用人单位所有,用人单位当然有权监督这些工具和资料如何被使用,并确保这些财产的安全。其次,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归用人单位所有,智能监控亦可防止这些产品被偷窃。最后,用人单位享有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也常常需要借助智能监控手段予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财产权是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用人单位裁判常常援用的理由。例如,有的法院就在判决中明确提出,被告公司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及设施的所有权人,对其场所和设施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如果是“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则可以处理个人信息。用人单位实施智能监控可能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是规避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例如,劳动法领域最典型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就是职场安全健康维护义务。如果智能监控收集劳动者个人信息是以维护职场安全健康为目的,则监控行为不仅不违法,还是用人单位善尽义务应为的行为。又如,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用人单位负有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义务,而智能监控也是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有效手段。此外,很多用人单位实施针对劳动者社交媒体的监控之目的在于防止因劳动者在社交媒体上的违法言论“引火上身”。如在Otomewo v. Carphone Warehouse Ltd.案中,一公司就因两名员工在同事的Facebook页面下发表了关于其性取向的不当言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理由是这些违法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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