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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早产儿死亡医疗纠纷患方胜诉案例

作者:孙赫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2日分类:案例分享浏览:410次举报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例事实经过

案件背景:本案为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汤某(系夫妻关系)诉被告昆明市某某医院,涉及其女(出生仅4天)在院治疗期间死亡事件。

关键时间节点:

  • 2024年1月10日:原告汤某因孕33周+6天早产临产入住被告医院,当日7时33分顺产娩出一女婴(体重2000g)

  • 同日7时45分:因新生儿早产症状(呻吟、吐沫、呼吸急促)转入新生儿科

  • 2024年1月14日16时33分:患儿出现面色青灰、氧饱和度下降

  • 同日17时59分: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儿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要求赔偿87万余元。

被告辩称: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鉴定情况:

  • 死亡原因鉴定:患儿死亡原因为早产儿肺透明膜病继发双侧自发性气胸及纵膈气肿致机体严重缺氧死亡

  • 医疗损害鉴定:医院在诊疗患儿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建议责任比例为16%-44%(取30%)

二、判决核心观点与启示

法院判决结果:

  • 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7,195元(包括经济损失227,19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25%,原告负担75%

核心法律观点: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认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医疗损害责任需满足: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过错。

责任比例认定:

法院认为:

  • 患儿自身疾病(早产儿、肺透明膜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 医院在呼吸机使用、药物剂量方面存在过错,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 综合考量后确定医院承担25%的责任(低于鉴定建议的30%)

经验与启示:

  1. 诊疗规范的严格遵守:医疗行为必须符合专业诊疗规范,特别是对危重新生儿的治疗

  2. 病历规范的重要性:病历记录的准确性、一致性直接影响医疗过错认定

  3. 鉴定意见的合理采纳:法院对鉴定意见既尊重又保持独立判断,不完全依赖鉴定结论

  4. 责任比例的客观裁量:需综合考虑患者自身疾病与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作用

  5.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法院认可新生儿死亡给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但赔偿额需与过错程度匹配

三、相关诊疗行为与诊疗规范

诊疗行为诊疗规范要求实际诊疗流程
血气分析检查抢救危重患者应及时进行血气分析评估病情,特别是存在缺氧症状时患儿转入后立即抢救,但在第一、二次抢救期间未及时进行血气分析
呼吸机使用

《新生儿机械通气常规》要求:

  • 根据血气分析结果调整通气参数

  • 常规机械通气(CMV)效果不佳时应考虑高频通气(HFV)

连续四天使用CMV,患儿氧分压持续低于正常范围(33.9-55.2mmHg),但未改用HFV
肺表面活性物质(PS)使用

《中国新生儿肺表面活性物质临床应用专家共识(2021版)》要求:

  • 根据体重和病情确定合理剂量

  • 牛肺表面活性剂推荐剂量40-100mg/kg

患儿体重2000g,使用:

  • 第一剂:140mg(70mg/kg)

  • 第二剂:70mg(35mg/kg)

  • 第三剂:240mg(120mg/kg)

病历记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记录准确、完整、及时,修改处应签名
  • 分娩方式记录不一致(顺产/剖宫产)

  • 药物名称记录不一致(牛肺/猪肺)

  • 用药时间记录不一致

  • 关键症状(全身出血点)未在病程记录中记载

四、医院诊疗过错分析

法院认定的诊疗过错:

  1. 呼吸机使用欠规范:

    • 在连续血气分析显示氧分压值(33.9-55.2mmHg)远低于正常参考范围(80-100mmHg)的情况下,未调整呼吸机使用方案

    • 未考虑采用高频通气(HFV)等替代方案改善患儿缺氧状况

    • 对医院辩称"新生儿氧分压标准不同"的观点不予采纳

  2. 肺表面活性物质(PS)使用欠规范:

    • 第一剂使用140mg(70mg/kg)在合理范围下限

    • 第一剂效果不佳时,第二剂反而减少至70mg(35mg/kg),明显低于规范要求

    • 第三剂使用240mg(120mg/kg)又超出推荐剂量上限

  3. 病历书写与管理不规范:

    • 同一患者病历中分娩方式记录矛盾(顺产/剖宫产)

    • 药物名称记录不一致(牛肺表面活性剂/固尔苏)

    • 用药时间在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和医嘱单中不一致

    • 护理记录中的重要症状(全身散在出血点)未在病程记录中体现

    • 谈话记录涂改处无医师签字

法院未采纳的过错指控:

  • 未及时血气分析:法院认为在抢救过程中未立即进行血气分析没有明显违反常规操作

  • 未充分重视病情:医院采取了多项抢救措施,法院不认可"未予以重视"的指控

五、案例点评

判决的平衡与公正性:

本案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平衡处理:既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又避免过度加重医疗机构负担。法院对鉴定意见采取部分采纳、部分修正的态度,体现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医疗质量管理的启示:

  1. 危重新生儿诊疗需高度谨慎:对早产儿、低体重儿应格外重视诊疗规范执行,特别是呼吸支持和药物剂量管理

  2. 病历规范是医疗安全的基础:本案中病历记录的混乱直接影响了法院对医院专业性的评价

  3. 动态评估治疗效果的重要性:对治疗效果不佳的情况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而非机械执行原方案

  4. 知情同意与沟通的关键作用:本案中医院因尽到说明义务而免除了这部分责任

改进建议:

医疗机构应从本案中吸取以下经验:

  • 建立危重新生儿诊疗标准化流程,特别是呼吸支持和药物使用规范

  • 加强病历质量管理,确保记录准确、一致、完整

  • 建立治疗效果动态评估机制,对效果不佳的治疗方案及时调整

  • 完善急救绿色通道与常规诊疗的衔接机制

  • 加强医护人员法律风险意识培训,规范医疗文书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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