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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房产合同纠纷律师推荐--中介促成房产交易却遭欠佣,律师协助追回佣金及利息

发布者:高龙祥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25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核心主体(均为化名)

1. 原告:陈峰,顺通中介公司(已注销)独资股东、法定代表人,承继公司全部债权;

2.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龙祥,北京市京师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

3. 被告:宜居深圳分公司,中介服务合作方;宜居总公司,宜居深圳分公司总公司;恒泰地产公司,悦龙府楼盘开发商;宏业深圳分公司,宜居深圳分公司关联企业,安居经纪公司,宜居深圳分公司关联企业;

4. 其他关联主体:顺通中介公司,已注销,原告曾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独资股东;悦龙府,恒泰地产公司开发的涉案楼盘.

二、案情简介

1. 合作背景与合同签订:2015 年,恒泰地产公司开发 悦龙府楼盘,与宜居深圳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其为楼盘提供推广宣传服务。同年 1 9 日,陈峰经营的顺通中介公司(已注销)与宜居深圳分公司签订《一二手联动经纪版框架协议》及《一二手联动合同网络协议》,约定顺通中介公司为 悦龙府楼盘提供中介服务,促成房屋交易后收取佣金,部分交易还约定 现金奖

2. 中介服务履行与欠佣事实:合同签订后,陈峰按约定开展中介服务 —— 提前报备客户信息、带客户看房、协助签订《转介确认单》《客户看房确认书》《房屋认购协议书》,先后促成 9 单客户购买 悦龙府房产(涉及李某/ 刘某/胡某等 9 组客户,对应 9 套房产)。但宜居深圳分公司、恒泰地产公司以 单据不完整”“无合作关系等理由拖延支付佣金及现金奖,具体欠付金额包括:原主张佣金 99739.97 元(后庭审中调整为 89765.97 元)、现金奖 20000 元,以及逾期支付佣金产生的利息。

3. 公司注销与债权承继:2020 9 14 日,顺通中介公司注销,陈峰作为公司独资股东、法定代表人,依法承继公司全部债权,后续以个人名义主张欠付佣金及相关权益。

4. 前置维权与案件发回重审:2021 5 27 日,陈峰首次起诉宜居深圳分公司、宜居总公司、恒泰地产公司(案号:2021 0305 民初XXXX 号),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陈峰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发现:二审中陈峰提交新证据(含证人证言),证明宜居深圳分公司曾指示其以宏业深圳分公司、安居经纪公司名义开具发票,且三家公司负责人为同一人,存在关联关系,需追加该两家公司为被告才能查清事实;同时恒泰地产公司未出庭导致关键事实不清,一审程序违法。最终二审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5. 重审阶段诉求调整:2022 8 10 日案件重审立案,法院依法追加宏业深圳分公司、安居经纪公司为被告。陈峰变更诉求:一是判令宜居深圳分公司支付佣金 89765.97 元及逾期利息(以 89765.9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 2015 7 20 日计至清偿日,暂计至 2021 1 19 日为 29622.77 元);二是判令五被告共同支付现金奖 20000 元;三是判令宜居总公司、恒泰地产公司、宏业深圳分公司、安居经纪公司对佣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四是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三、法院审理

1. 案件受理与庭审情况: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立案(原重审案号:2022 0305 民初 XXXX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3 1 31 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龙祥、被告宜居深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宜居总公司、恒泰地产公司、宏业深圳分公司、安居经纪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2. 争议焦点与证据质证:

1) 焦点一: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宜居深圳分公司抗辩顺通中介公司注销时承诺无债权债务,陈峰承继债权可信度低。陈峰提交公司工商内档信息,证明其作为独资股东、法定代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六十四条,有权承继注销公司遗留债权。法院结合法律规定,认定陈峰主体适格。

2) 焦点二:中介服务是否实际履行、佣金是否应支付

陈峰提交多组证据:《框架协议》(宜居深圳分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客户报备短信、《转介确认单》《客户看房确认书》《房屋认购协议书》(打印件,陈峰称原件已按行业习惯邮寄给宜居深圳分公司)、与客户的通话 / 微信记录、向被告催佣的微信 / 邮件记录、顺通中介公司与宜居深圳分公司过往结佣记录(银行流水、发票,证明曾通过宏业深圳分公司、安居经纪公司账户付款,三家公司为关联企业)、4名证人证言(含购房客户及其他中介公司人员,证实陈峰促成交易及合作模式)。

宜居深圳分公司质证:否认《一二手联动合同网络协议》真实性(称无原件),质疑《转介确认单》《客户看房确认书》效力(称未按约定完成全部签字),主张恒泰地产公司否认合作关系、无佣金可结,故无需向陈峰付款

恒泰地产公司书面答辩:称与陈峰、宜居深圳分公司无合同关系,否认 9 单交易为陈峰中介促成,主张 无佣金可结,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9 组客户由其他中介促成。

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向恒泰地产公司核实 9 组客户购房情况,确认 9 名客户(或其配偶)均与恒泰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中 7 名客户名下仍有 悦龙府房产,2 名客户因房产已售出未查询到现存信息,进一步佐证陈峰促成交易的事实。

3.关键事实认定:法院认为,陈峰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 虽部分单据无原件,但结合 行业习惯(原件邮寄给合作方)”“过往结佣模式”“证人证言”“法院核实的购房事实,且被告均未提交反证证明 客户由其他中介促成,足以认定陈峰与宜居深圳分公司存在中介服务合同关系,且陈峰已实际履行服务、促成 9 单交易;恒泰地产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清事实,应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四、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法院认定宜居深圳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佣金构成违约,判决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峰支付佣金 89765.97 元。

关于逾期利息:原告原主张按年利率 6% 2015 7 20 日起算,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 89765.97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首次起诉之日(2021 5 27 日)起计至佣金清偿之日止,支持利息诉求但调整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宜居深圳分公司作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判决宜居总公司对上述佣金及利息支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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