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购房者 “邓先生”(化名)委托高龙祥律师维权,面对开发商 “深圳某投资公司”(化名)逾期交房且拒不配合的情况,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帮邓先生实现核心诉求,充分彰显了律师在房产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2018 年 9 月起,邓先生就与深圳某投资公司协商购买该公司开发的 “XXX” 楼盘房产,先后签订《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及补充协议,2021 年 1 月 31 日正式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 1300297 元,分 5 期付款,开发商需在 2021 年 5 月 31 日前交房,且交房前要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同时合同明确:若开发商逾期交房超 90 天,邓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需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累计已付款 1% 支付违约金。
之后邓先生积极履行义务,不仅按约定进度付款,2019 年 12 月还应开发商 “提前付款享优惠” 的提议,提前支付部分房款,前后累计支付购房款 1291382 元,另有装修费 300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4531 元。可到了 2021 年 5 月 31 日交房日,开发商却因自身原因无法交房,仅单方面发通知拖延,先是说 2021 年 8 月 28 日前交,后来又推迟到 2021 年 9 月 10 日至 10 月 31 日。2021 年 8 月 30 日,邓先生发《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委托高龙祥律师发《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退房款并赔偿,但开发商签收后仍拒不沟通,邓先生无奈委托高龙祥律师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后,高龙祥律师团队迅速展开工作:
第一步,全面梳理证据链,收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所有付款凭证及收据、开发商两次延期交房的通知、《解除合同通知书》《律师函》及签收记录等,清晰还原 “签约付款”“开发商逾期交房”“邓先生多次维权” 的完整事实,为诉讼筑牢证据基础;
第二步,精准分析法律适用,依据合同中 “逾期交房超 90 天可解除合同” 的约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规定,明确邓先生解除合同、追讨房款及赔偿的诉求合法合理;
第三步,针对开发商可能的抗辩提前准备,预判到开发商可能以 “疫情影响” 为由推脱责任,提前整理出开发商两次延期通知中未充分举证疫情对工程进度具体影响的证据漏洞,同时指出即使疫情有影响,也不足以成为长期拖延交房且拒不赔偿的理由。
庭审中,深圳某投资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高龙祥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向法院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一方面,用付款凭证和收据证明邓先生已足额支付 1291382 元购房款,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用开发商的延期通知、《解除合同通知书》及签收记录,证明开发商逾期交房超 90 天,且在邓先生提出解除合同后仍拒不配合,已构成严重违约。同时,律师还指出合同约定的 “按累计已付款 1% 支付违约金” 标准过低,远不足以弥补邓先生的资金占用损失,申请法院调高违约金,并提交了详细的利息计算表(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 计算,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利息为 83419.18 元),有力论证了调高违约金的合理性。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高龙祥律师团队的核心主张,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解除,要求深圳某投资公司 10 日内退还邓先生购房款 1291382 元、支付违约金 83419.18 元,同时以 129138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也由开发商承担大部分。
整个案件中,高龙祥律师团队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关键环节:若没有律师梳理完整证据链,邓先生可能因证据不全难以证明自身履约情况和开发商违约事实;若没有律师精准的法律分析和违约金调高主张,邓先生可能只能拿到极低的违约金,无法弥补资金占用损失;尤其在开发商缺席庭审的情况下,律师更凭借专业能力清晰呈现案件全貌,确保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最终帮邓先生成功追回百万房款及相应赔偿,避免了 “钱房两空” 的风险,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