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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合同纠纷律师推荐--3年履约僵局破局!高龙祥律师代理房屋买卖纠纷案,助买方获40万双倍定金返还

发布者:高龙祥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4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日,我方当事人李XX(化名)与香港居民陈X(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XX以350万元购买陈X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中XX的涉案房产,首期款85万元需于2020年2月28日前完成资金监管,李XX当日支付5万元定金、1月3日追加支付15万元定金,合计20万元,双方委托中介公司(化名,原深圳市XX公司)提供交易服务。


合同签订后,因新冠疫情影响,双方协商顺延资金监管期限,但后续近三年间,陈X以隔离、照顾家人、等待通关、无合适受托人等理由,拒不配合前往深圳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亦拒绝接受中介及我方提出的公证委托、远程视频公证、委托亲友代办等解决方案,直至2022年12月才开始准备相关材料,严重拖延履约。2022年12月9日,李XX发函催告陈X于2022年12月31日前配合履约,陈X虽于12月26日返深,却无法就履约事宜与李XX达成一致。2023年1月3日,因陈X长期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李XX依法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2023年4月,陈X先行起诉,先后提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解除合同、没收定金、要求搬离房屋并支付租金”等诉求;我方随即提起反诉,主张陈X构成根本违约,请求确认合同已于2023年1月3日解除、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


二、法院审理

作为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龙祥律师围绕“合同效力”“违约主体认定”“反诉请求合理性”三大核心要点展开专业代理工作:

1.合同效力层面:当庭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支付凭证》《中介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尤其是陈X需配合办理资金监管的核心义务。

2.违约主体认定层面:重点举证近三年间,中介及李XX累计不少于23次通过微信、函件等方式催告陈X履约,并提供公证委托、远程办理等多种解决方案,均被陈X以无理理由拒绝;同时指出,新冠疫情并非陈X长期怠于履约的合法抗辩理由,其在2022年12月具备返深条件后,仍未积极推进履约,反而在李XX催告后拒绝协商,已构成根本违约。

3.反诉请求合理性层面: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二条违约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李XX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符合“定金罚则”规定;针对资金占用利息、佣金损失等额外诉求,结合合同约定及司法实践,说明双倍定金已足以弥补李XX损失,确保反诉请求既合法又合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我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催告函、定金收据等证据均予以采信,同时查明陈X确无有效证据证明其积极履约,且李XX在判决前已搬离涉案房屋并结清租金,陈X主张“搬离房屋、支付租金”的诉求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不符。


三、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李XX与陈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3年1月3日解除;

2.陈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XX双倍返还定金合计40万元;

3.驳回陈X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没收定金、要求搬离房屋及支付租金等);

4.驳回李XX除“双倍返还定金”外的其他反诉请求(因双倍定金已弥补损失,额外损失赔偿无必要);

5.案件受理费34800元、反诉受理费17400元,合计52200元,由陈X承担49219元(占比超94%),李XX仅承担2981元,体现对违约方的责任追究。


同时法院明确,若陈X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进一步保障李XX合法权益。


本案中,通过精准锁定违约核心事实、全面梳理证据链条、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提出诉求,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40万元双倍定金返还,更彻底驳回对方不合理诉求,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民商事纠纷中的“证据梳理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及“诉讼策略制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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