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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债务纠纷律师推荐--代注册店铺、贷后逾期引发借贷纠纷,律师协助当事人追回 44 万余元

发布者:高龙祥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5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核心人物(均为化名)

1. 原告林某,被告林某强的妹妹

2. 被告林某强林某的哥哥;赵某林某强的前妻

3.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龙祥,北京市京师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关联主体:“XX国际家具代购” 淘宝店,绑定旺旺账号、淘宝会员名 “李某”(原 “黄玖霞”)

二、案情简介

1. 关系背景与店铺注册林某林某强是兄妹关系,林某强赵某曾为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家具生意。2015 年,林某强赵某以扩大经营规模为由,请求林某用其个人身份注册淘宝店铺 “XX国际家具代购”,店铺绑定的旺旺账号、淘宝会员名 “李某”,支付宝账号关联赵某手机号及特定 QQ 邮箱。双方口头约定,店铺盈亏与林某无关,全部由林某强赵某承担。

2. 网商贷借款约定与后续逾期:2016 年 3 月,林某强赵某为方便店铺货款周转,与林某口头协商,以 “XX国际家具代购” 的资质在网商贷平台申请经营性贷款,贷款转入指定招商银行账户,明确借、还款义务均由林某强赵某负责,若出现逾期,所欠债务视为对林某的个人借款。此后,店铺、网商贷及该招商银行账户均由林某强赵某实际控制使用。

3. 款项往来与催款无果:自 2019 年 12 月起,网商贷出现逾期,因 “李某” 支付宝账户与林某自用支付宝账户均为林某实名,网商贷从林某自用账户扣款 17739.92 元用于还款。2020 年 2 月,林某收到网商贷催款电话,才知晓截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网商贷逾期应还本金、利息、罚金等共计 428791.92 元。此外,2019 年 6 月,林某分两次向 “李某” 支付宝账户转账共 60000 元,自称是应林某强赵某请求出借的款项。林某自 2020 年 2 月起多次催促二人还款,均被推脱;2020 年 11 月 16 日,林某林某强签订《债权确认书》,明确网商贷逾期金额 428791.92 元及林某代还的 17739.92 元,林某强承诺还款但未履行,林某无奈提起诉讼。

4. 婚姻关系变动:经查,林某强赵某已于 2019 年 9 月 3 日离婚。

三、法院审理

1. 案件受理与庭审情况: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案号 (2021) 粤 0307 民初 30007 号),立案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8 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龙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强赵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2. 证据提交与事实认定

1)原告提交《债权确认书》,证明与林某强就 428791.92 元网商贷逾期款项及 17739.92 元代还款项达成债权确认,林某强承诺还款。

2)原告出示 “李某” 支付宝实名认证信息、网商贷页面截图,证实截至起诉时网商贷逾期金额 428791.92 元,且 “李某” 账户与林某实名关联。

3)原告提交自用支付宝月账单,证明 2019 年 12 月代还网商贷 17739.92 元;提交两次各 30000 元的支付宝转账记录,主张 60000 元出借事实;提交林某强赵某的离婚证复印件,证明二人离婚时间。

4)法院查明,《债权确认书》未提及 60000 元转账,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就该 60000 元与二被告达成借贷合意;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XX国际家具代购” 店为林某强赵某共同经营,也无法证实案涉支付宝账户、招商银行账户仅由二被告控制,或案涉债权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经赵某同意或承诺共同还款。

3. 法律适用考量: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四、法院判决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认定林某林某强存在合法借贷关系,《债权确认书》及支付宝还款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428791.92 元网商贷逾期款项及 17739.92 元代还款项的真实性,判决林某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林某偿还借款 428791.92 元。

2)对于 17739.92 元,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法院支持林某主张的 “以 17739.9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9 月 9 日(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的利息诉求,判决林某强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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