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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合同纠纷律师推荐--代转费用后服务未履约,律师协助当事人追回 1.6 万元

发布者:高龙祥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4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核心人物(均为化名)

1. 原告李某王某,二者为同事家属关系

2. 被告陈某李某的小区邻居

3.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龙祥,北京市京师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

4. 案外关联人张某陈某的二姐,代收涉案款项

二、案情简介

1. 关系起源与服务邀约李某陈某是同小区邻居,陈某自称在孩子教育领域有丰富经验。2023 年 10 月,因王某的孩子正处于叛逆期,急需解决家庭教育问题,李某便将陈某推荐给王某,希望陈某能提供家庭教育协助。

2. 费用支付过程陈某以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由,先邀请李某王某参加禅修活动,声称活动中会教授家庭教育方法。禅修结束后,陈某提出继续学习需收费,要求王某支付 1.6 万元家庭教育咨询费。因陈某没有支付宝账户(仅使用微信),而王某只有支付宝,于是李某先通过支付宝接收王某的款项,再用微信扫码将钱转给陈某的二姐张某,完成费用交付。

3. 履约违约与额外损失陈某收到 1.6 万元后,未按约定提供实质性家庭教育指导,反而带王某前往广西北海。期间,王某的住宿费、车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王某自行支付,陈某拒绝承担。

4. 失信行为暴露与协商退款李某王某后续调查发现,陈某存在多起严重失信记录(包括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且经陈某朋友确认,陈某根本没有家庭教育相关资质,还曾隐瞒其女儿信息,以女儿名义欺诈他人投资。二人因此对陈某的诚信度严重质疑,多次要求陈某退款,陈某起初以各种理由拒绝,后续虽表示愿意分期退款,但因陈某过往多次失信,二人担心其无还款能力,拒绝接受分期方案。

5. 报案与前置维权李某王某怀疑陈某存在诈骗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认为陈某已同意退款,认定此事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未予立案。之后二人委托高龙祥律师发送律师函,陈某仍置之不理,最终无奈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

1. 案件受理情况: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案号 (2024) 粤 1402 民初 3331 号,审理程序、管辖法院不变),立案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0 日,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2. 当事人出庭情况:原告李某及两原告共同委托的高龙祥律师到庭参与诉讼;被告陈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3. 事实认定关键要点

1)法院确认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陈某收取费用并约定提供教育咨询服务,双方已成立服务合同关系。

2)原告李某庭审中陈述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定为经济纠纷未立案,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记录。

3)因被告未到庭,原告明确表示愿意对庭审陈述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采信原告所述核心事实。

4)法院查明,陈某曾在微信群向原告转账 2000 元表示同意退款,但原告未收取,后续陈某未再履行退款义务。

四、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法院认定陈某收取 1.6 万元后未提供实质性服务,且同意退款却未履约,支持原告要求退还 1.6 万元的诉请,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王某退还 1.6 万元。

案件受理费 224.82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某负担,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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