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1.当事人关系:原告陈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深圳某传媒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某;被告邓某是深圳某传媒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也是赵某的配偶;三被告共同被原告诉至法院,涉及电影投资合同纠纷。
2.合同签订与投资经过:2017 年 9 月 26 日,原告陈某与被告深圳某传媒公司签订《电影 <XXX> 投资协议书》,约定合作拍摄电影《XXX》,总预算 5000 万元,原告投入 100 万元并享受 2% 的影片纯收益分账。合同明确投资款可汇入深圳某传媒公司对公账户或时任法定代表人赵某的私人账户。2017 年 10 月 10 日,原告按赵某指示,向其指定私人账户转账 100 万元,深圳某传媒公司当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该笔投资款。
3.合同履行与违约情况:合同约定有效期为 2017 年 9 月 26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深圳某传媒公司需负责组建摄制组、办理剧本及拍摄报批手续、完成电影拍摄与宣发等义务。但截至 2022 年原告起诉时,电影既未开机拍摄,也未发行,深圳某传媒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且未提前告知原告延迟开机原因。原告自 2021 年 9 月起多次联系赵某要求退款,均未成功。
4.原告诉求:一是解除与深圳某传媒公司签订的《电影 <XXX> 投资协议书》;二是深圳某传媒公司返还 100 万元投资本金,并以 100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 标准,支付自 2017 年 10 月 10 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损失(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为 154036.85 元);三是邓某、赵某对深圳某传媒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是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二、法院审理
1.案件受理与开庭情况: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1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龙祥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某传媒公司、邓某、赵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2.证据采信与事实查明:
1)法院采信原告提交的《电影 <XXX> 投资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深圳某传媒公司出具的收据,确认原告与深圳某传媒公司的投资合同关系及 100 万元投资款已实际支付。
2)结合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核实电影未开机、未发行的事实,以及原告多次向赵某催款未果的经过。
3)依据结婚登记档案信息,确认邓某与赵某于 2011 年 5 月23日登记结婚;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记录,查明深圳某传媒公司的工商变更情况:2016 年 5 月 26 日成立时为邓某独资的一人公司,2017 年 9 月 18 日变更为邓某与贺某两名股东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某;2017 年 12 月 18 日又新增邓某2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回邓某,公司章程约定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为 2036 年 5 月 25 日前。
3. 法律适用与争议焦点处理:
1)法律适用: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2)争议焦点一:合同是否需解除:法院认为案涉合同有效期已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届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无判决解除的必要。
3)争议焦点二:深圳某传媒公司是否违约:原告已按约支付投资款,深圳某传媒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组建摄制组、办理报批、拍摄电影等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认定深圳某传媒公司构成违约。
4)争议焦点三:邓某、赵某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邓某:深圳某传媒公司在 2017 年 9 月 18 日(案涉合同签订前 8 天)已从一人公司变更为多人股东公司,原告不能以邓某曾是一人公司股东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且原告主张邓某未实缴出资属于侵权之诉,与本案合同纠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且股东出资期限未到、公司债务未经强制执行确认无法清偿,故不支持邓某承担连带责任。
赵某:其签订合同、收取投资款的行为均为深圳某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故不支持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院判决
1.投资款与利息返还:被告深圳某传媒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返还投资款 100 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 100 万元为基数,2017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因协议2019年已到期,原告陈某要求解除《电影 <XXX> 投资协议书》就没必要了。
3.诉讼费用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1518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陈某分别负担 486 元、250 元,被告深圳某传媒公司负担 14700 元、4750 元,深圳某传媒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费用迳付原告。
4.迟延履行责任:若被告深圳某传媒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上诉权利: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