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经过
申请人W、L原为深圳R家具公司员工,分别于2010年、2008年入职,后因公司生产线搬迁至惠州,工作地点随之变更。2023年10月,深圳R家具公司单方采取搬离工具箱、删除考勤信息等措施,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履职,二人遂以“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深圳R家具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工资差额、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差额及律师费共计十余万元。
高龙祥律师的代理重点:
劳动关系确认:针对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已与关联公司D家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高律师提交《工牌》《社保缴纳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深圳R家具公司持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保并代发工资,且两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混同,实质劳动关系仍存续于深圳R家具公司。
被迫解除合法性:通过《考勤记录》《报警回执》《被迫解除通知书》等证据,证明深圳R家具公司恶意剥夺劳动条件,构成违法解除。
二、审理经过
1. 管辖权异议应对:
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应由惠州仲裁机构管辖。高律师援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强调深圳R家具公司注册地及社保缴纳地均在深圳龙岗区,管辖权归属明确,最终仲裁委驳回异议。
2. 劳动关系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提交《劳动合同》及《考勤记录》,辩称申请人劳动关系已转移至D家具公司公司。高律师指出:
1)劳动合同签署时仅提供末页签字,内容未完整告知申请人;
2)深圳R家具公司与D家具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财务混同,属关联公司规避责任;
3)社保缴纳、工资发放主体仍为深圳R家具公司,劳动关系未实质转移。
4)仲裁委采纳高律师意见,确认劳动关系存续于深圳R家具公司。
3. 工资差额与经济补偿抗辩:
被申请人否认拖欠工资,高律师通过《工资条》《银行流水》核算工资标准,并援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证明深圳R家具公司未足额支付2023年10月工资。针对经济补偿,高律师主张深圳R家具公司单方剥夺劳动条件构成“被迫解除”,但因仲裁委认定“未提前催告补缴社保”及“工资已按期支付”,该部分请求未获支持。
4. 未休年休假与高温津贴主张:
高律师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提交历年考勤记录及工资表,证明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天数及高温津贴差额。仲裁委全额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并部分支持高温津贴差额。
5. 律师费分担主张: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高律师主张胜诉部分律师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最终按比例获裁支持。
三、裁判结果
仲裁委作出如下裁决:
工资差额:W获赔2764.44元,L获赔779.5元;
未休年休假工资:W9123.52元,L9222.64元;
高温津贴差额:二人各2203.45元;
律师费:W1070.27元,L827.09元。
高龙祥律师的辩护策略总结
证据链构建:通过多维度证据(社保、工资流水、工牌)夯实劳动关系存续事实,破解关联公司责任规避;
法律精准援引:紧扣《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广东省高温津贴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强化主张合法性;
程序抗辩成功:有效应对管辖权异议,确保案件在有利管辖机构审理;
精细化核算:针对工资、年休假、高温津贴差额逐项核算,最大化维护申请人经济利益。
本案高龙祥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与法律论证,成功为申请人争取工资、福利差额及律师费共计近4万元,体现了其在劳动法领域的专业素养与实务能力。后续可建议申请人针对经济补偿部分依法起诉,进一步主张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