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XX,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4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9月27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XX,北京XX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2月10日向法院移送起诉。法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已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XX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XX与朋友在深圳市龙华区某KTV内唱歌喝酒。至次日4时许,XX醉酒后驾驶轿车至停车场前部等待朋友,行驶途中车头右侧与停车场内石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石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XX负事故全部责任,已赔偿和解)。经物业保安人员报警,XX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2mg/100m1。随后,民警将XX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XX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44.6mg/100m1。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对不起诉人XX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自本不起诉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