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石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63200元及资金暂用期间的利息1209.58元(计算方式:以63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5月18日为1209.58元),前述共计64409.58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代理意见归纳:被告作为某建工集团的代理人,代理人所签署文件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2021年12月13日起答辩人不再负责“某10万头生态养殖基地项目”的相关事宜,对原告诉主张的劳务费不应承担责任。
张明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