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深圳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 1.撤销(2021)琼9002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2.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9月20日,上诉人深圳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某就涉案工程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对于工程名称、内容、合同价款等作出约定,合同专用条款中补充条款第6条约定:“所有工程量的确认均应有劳务作业发包方现场生产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签字方可生效。”对于一审查明事实的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对一审对案由认定不当的情况予以纠正;二审争议的焦点仍然为上诉人深圳茂华公司的上诉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即《****瓦工一队(高某)工程量结算单》能否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代理意见汇总:1.上诉人对于工程量结算单的内容构成自认,是先盖章后打印还是先打印后盖章,均是上诉人所提供,不能因此而质疑其真实性,上诉人自己内部管理混乱、人员更替频繁不能因此而让被上诉人承担责任;2.上诉人对工程质量差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3.上诉人对于自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4.上诉人对其是无奈付款的主张,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做“先盖章后打印”的顺序鉴定动机是什么?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争议最常见最有效的是做造价鉴定,而除非上诉人自是先盖章而后打印,否则很难理解为何会提出这样的鉴定请求。因此,面对鉴定的质证,除了三性以外,鉴定的方法、检材、证明内容,甚至鉴定动机都应当严格质证。
张明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