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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许晟博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女,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于XX,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王X、许X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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