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88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一、应当注意违反后合同义务需承担法定责任
本法没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作具体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关于“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应认为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因此,认定后合同责任时,首先,必须根据本条规定确定在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后合同义务。其次,当事人必须存在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且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害。亦即认定后合同责任,须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有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产生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等四项构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并不仅限于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损害方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是否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判定违反后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其他责任。由于后合同义务系为了维护交易成果或者减少损失而要求当事人履行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且在社会生活中后合同义务的表现形式及内容较多,在认定时应当严格把握,尤其是对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损失的可预见性,即行为人对其违反义务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可预见性,避免出现后合同责任过于严苛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的状况。
二、应当注意后合同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区分
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的义务,例如竞业禁止义务、保密义务等。如果已经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的义务,例如在售后维修义务场合,即使合同主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后,该义务的性质仍为合同义务,具体性质为从给付义务。申言之,虽然产品交付和货款支付的合同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是鉴于出售方对产品的售后维修之从给付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此时出售方的债务并未清偿完毕,出售方违反售后维修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本条关于债权债务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再如,本法第56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里的通知义务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属于附随义务的范畴,亦不应将该通知义务认定为后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