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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一方死亡合同效力的问题

作者:吴凤娟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8次举报

首先,从维护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

因为,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尽如一个比较有名的谚语所说“There is no rule without exception”(没有不存在例外的规则),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是有例外的。当代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为了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安全,衡平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多数都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作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我国也同样如此,比如,先前的《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关于第三人受益合同;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说,这些突破性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从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法律思想的转变。

其次,关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的话,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了,这显然与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另外,根据先前《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同理,其继承人也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本人认为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应该随着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


吴凤娟律师,法律科班出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就职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是一名专职律师。吴凤娟律师从事法律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5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